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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相关制度的完善建议

发布日期:2019-10-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从现代意义上来讲,工匠精神具有劳资同构性、专业性和严谨性等特点,而工匠精神的培育与其内涵、特点息息相关,是一个落实其内涵和特点的过程。《劳动法》虽通过"以权促义"的形式为工匠精神的培育提供法律制度保障,但就目前情况来看,《劳动法》的保障制度与我国的工匠精神培育存在一定的差距,这需要我们不断推进《劳动法》相关制度的完善,真正实现为工匠精神的培育提供科学、全面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工匠精神; 培育; 劳动法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的报告中提出,未来要充分弘扬工匠精神和劳模精神,发挥法律制度保障的作用,仅从《劳动法》的角度出发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结合劳动合同、专业发展等其他维度,才能真正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弘扬其工匠精神和劳模精神。本文以《劳动法》对工匠精神保护的现状作为切入点,力求探析一条科学可持续的《劳动法》保护路径。

劳动法

  一、工匠精神培育对劳动法保障提出的内在要求

  工匠精神的特点从反方向上反映出我国目前存在社会缺少信仰、急功近利的情况,当然这与我国迫切希望摆脱落后状态,忽视对劳动者工作质量和态度严格要求有关,从而导致很多劳动者没有履行自身的勤勉、忠实等劳动义务[1].对此,我国《劳动法》在优化和完善的过程中,应加强对劳动者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提高相关法律条款的普适性,使更多的劳动者在法律的约束下履行自身的劳动义务,为工匠精神培育创造劳动者思想基础。

  二、反思劳动法有关工匠精神培育的制度保障

  首先,通过集体劳权制度很难提高劳动者的经济地位、优化其工作条件。在实际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还处在一种不利的环境下,劳动者常常会因求职难度高而接受相对较低的条件,进而降低劳动者对工匠精神的追求[2].其次,《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保障职业稳定性方面存在的不足。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采取传统的方式,部分企业往往通过短期化的劳动关系来规避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增加劳动者的不稳定性;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出于安逸的原因,对工匠精神没有追求,影响其培育效果。

  三、工匠精神培育的劳动法保障措施

  (一) 建设完善的集体劳权法律制度

  集体劳权法律制度是劳动者有尊严、体面劳动的最大保障,能够更好地促进工匠精神培育工作的落实。首先,强化功能性建设。集体劳权法律制度想要充分发挥出作用,就需要在外在上具有良好的协调功能,在内在上具有良好的激励功能,而这两点具体体现在劳动法的相关条文上。构建其外在调节功能,主要是根据社会环境建设和谐的劳资制度,有效协调薪资报酬与劳资关系。建设内在激励功能即利用物质和精神的激励,为培养劳动者的工匠精神夯实物质条件和心理基础[3].其次,劳动法要建设并完善整体报酬制度。该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主要目的是为劳动者提供职业认可、绩效、福利以职业发展机会等,保证劳动者工作和生活上的平衡,为工匠精神培育工作的有效性提供动力。在建设和完善整体报酬制度时,可以从具有科学性的人才评价方面入手,对劳动者的专业能力、职业素养以及工作成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将其与整体报酬进行有效结合,制定合理的激励制度;同时,将"工匠化"作为主要目标,以民主为主要原则,建设符合现代化社会发展的企业制度,完善企业内部人才的培养和晋升途径。最后,劳动法要强化劳资关系协调制度的建设。其一,劳动法要强化自身的监督作用,推动并监督企业现代化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二,考虑《工会法》与现代化社会环境、工匠精神培育的相符性,对其进行适当的修订,实现企业制度的改革和优化。

  (二) 优化就业促进的相关法律制度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辞职需要提前30天提交申请,以便单位安排其他工作人员交接工作,但是没有考虑到接替者是否能够胜任岗位要求,并且没有30天之外告知期的相关限制。很明显,这条法律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但是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用人成本,这样就会使得单位降低用人成本的投入,影响工匠精神的培育工作。因此,应结合单位和社会背景,考虑当前的就业形势,对这条法律进行修正,平衡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劳动者职业稳定之间关系的有效把握,提升用人单位长期培育工匠精神的动力。

  此外,可以通过改变无固定劳动期限的合作制度进行优化。劳动关系的稳定性是培育工匠精神和保护劳动者根本权益的重要条件,但稳定不代表着僵化,灵活性也不是短期劳动关系,无固定期间的劳动合同和单位用工的灵活性在本质上没有冲突。因此,《劳动法》应平衡好灵活用工与职业稳定的关系。在这方面,可以参考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季节性、短期性和临时性等工作是定期契约,而拥有继续性特点的工作则是不定期契约[4].我国可以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优化《劳动法》中的相关内容,对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进行改革。首先,将这两种合同形式应用在不同的用工情形中。一般无固定期限合同普遍为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而固定期限的合同大多数为法律规定。其次关于解雇,我国的《劳动法》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在时代不断进步的过程中,对于合同制度的改革已经非常成熟,因此可以将《劳动法》完善的重点放在劳动者解雇保护方面,使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更加适应市场需求。

  (三) 创新职业教育培训的法律制度

  利用《劳动法》保障工匠精神培育工作的顺利实行,可以创新职业教育培训的相关的法律制度。首先,将职业教育与企业培训结合。可以借鉴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即劳动者分别在企业和职业教育学校进行学习,当然法律不作强制要求,而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将职业教育的理论学习与岗位的工作实践结合起来,这有利于工匠精神的培育,同时也可以借鉴国外的这种模式,创新职业教育培训的相关法律制度,通过与企业结合强化教育效果;同时,职业教育中应探索学徒制的合同制度,通过法律进行明确规定[5].其次,通过法律途径完善职业教育的管理。用人单位开展的职业教育如果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和允许,管理主体也就会在这样的情况下增加,法律中制定的政策和相关制度也就能够综合考虑不同主体的职责,有利于培育工匠精神。我国当前的职业教育管理机构已经得到《劳动法》的肯定;同时,还应针对组织结构、办学标准以及资格等级等间优化,并且明确职业教育结构教师的聘用条件、义务和职责等。最后,应对职业教育培训的资金渠道进行拓展,只有存在充足的资金支持,才能保障职业教育质量的提升及工匠精神的培育。因此,应从法律角度为职业教育提供资金获取渠道的基本保障,扩大资金渠道的同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理性。

  尊重工匠价值,重塑人们对工匠精神的尊重,这是工匠精神培育的重点。对工匠精神的尊重不仅单一的依靠宣传教育的渠道或者是人们的个人道德素养,还要将工作的重点放在法律制度的完善上,这样通过法律制度的变化,促进文化理念的变化,才能梳理和塑造劳动者的尊严和工匠精神。对此,劳动法作为劳动者利益的切身保护者,应肩负起培育工匠精神的重要任务,从而实现更为长远的发展,推动社会的快速进步。

  参考文献
  [1]李娟。农业劳动者职业转型中工匠精神的法律塑造[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9, 19 (02) :57-64.
  [2]朱永坤。工匠精神:提出动因、构成要素及培育策略---以技术院校为例[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9, 46 (02) :133-141.
  [3]折静。将工匠精神融入行政法教学改革的可行性分析[J].科教文汇 (下旬刊) ,2019 (02) :66-67.
  [4]喻术红,赵乾。论我国工匠精神培育的劳动法保障[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8, 32 (03) :89-96.
  [5]曹靖。我国"工匠精神"培育研究的回顾、反思与展望[J].职业技术教育,2017, 38 (34)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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