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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国际经济法:代位权

发布日期:2019-10-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公约规定,担保合同要求担保权人在向机构要求支付前,寻求在当时条件下合适的、按东道国法律可随时利用的行政补救方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保投资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各成员国都应承认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此项权利。东道国对机构代位权的承认意味着对东道国主权豁免的一种限制。

多边投资担保机制是一种源自于各国海外投资保险机制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其在机制和内容上的创新和发展,使得该机制得以迅速被各国所接受并迅速发展起来。多边投资担保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消除外国投资者对其投资在资本输入国遭遇非商业性风险的担心,促进了国际资本向发展中国家的流动以及在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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