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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国际经济法:合格的投资

发布日期:2019-10-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投资形式。公约第12条规定了投资的形式,包括股权投资、非股权投资,经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同意,可将担保投资的范围扩大到其他任何形式的中长期投资。但出口信贷不在MIGA的担保范围之内。股权投资包括购买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其他经济实体的股权。非股权直接性投资主要指投资人不是通过投入现金或实物而取得相关企业股权的投资。非股权投资的特点是投资收益依赖于相关企业或项目的成功,如项目失败,投资人的投资便无法收回。依《业务规则》第1.05条的规定,非股权直接性投资包括:合作生产合同;分享收益合同;管理合同;商标、专利技术、特许协议和技术协助合同;专利特许协议;交锁匙合同;3年以上期限的租赁合同;次位债券;其他形式的非股权直接投资。(2)风险的避免。为了尽可能避免承保的投资遭遇政治风险,合格投资必须是经济上合理的投资;能对东道国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投资;符合东道国和投资者本国法律的合法投资;与东道国经济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至于有关具体投资项目是否能够达到上述要求,通常由董事会投票决定。而且,该机构缔结任何投资担保合同,均须经东道国政府认可。(3)投资开始的时间。在时间上,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资本输入国对MICA所承保的投资采取征收或国有化措施,MIGA要求有权取得担保的投资项目限于投保人提出申请注册之后才开始执行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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