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之诉的审判实务操作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原告:案外人(案外人必须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标的物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如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案外人的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亦可。)
被告:申请执行人/当被申请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标的物主张的实体权利时,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二、事由
对标的有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司法实务中提出异议的情形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等。
三、起诉期限
提起异议之诉的期限: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案外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四、范围
仅限于对财产权的执行。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要件
一、管辖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二、起诉
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应有撤销对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内容。
三、审理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按照普通诉讼审理,不排除适用简易程序。
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若案外人提供担保,可以裁定停止执行;若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则裁定不停止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四、裁判
裁判的效力,理由成立,作出相应判决;理由不成立,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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