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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聚焦《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

发布日期:2019-10-21    作者:张梅律师

今年2月,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透露,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今年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该法继2006年和2012年之后的第三次修改。
        孩子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如何给未成年人健康快乐的成长提供法治环境,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话题。六一儿童节临近,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接受本网采访,讲述了他们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建议将学生心理健康检查常态化
        16岁少女砍死亲爷爷,高中生锤杀母亲,宿舍围殴同学……悲剧和惨剧不断出现,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和心理健康问题令人担忧。 
        2017年,有学者对学龄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状况进行研究,发现中国学龄儿童心理异常总患病率达15.9%。联想到我国目前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教育状况,全国人大代表陈海仪担忧地说:“当下社会发展、家庭关系、生育政策等多维变化,是否导致学生发生心理健康隐患,甚至发生严重的心理健康问题,都无法通过常规的普及知识进行预测或防范。” 
        身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格外重视运用心理疏导感化教育走上歧途的未成年人。自2008年以来,该院就把心理评估和干预机制运用到少年审判中,对未成年人的感化教育及父母的亲职教育都取得显著成效。 
        据广州中院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心理疏导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认同有教育感化作用的达70%,接受心理测评和疏导后的少年犯认罪改造效果比没有接受过心理疏导的被告人在家庭、社会融合的程度上有明显差异。目前,未成年犯管教所(少年监狱)普遍适用心理疏导方法进一步感化教育少年犯。 
        陈海仪代表注意到,在增强青少年体质方面,各中小学基本实现了身体健康检查和建立身体健康档案常态化。然而,学生的心理健康检查和心理档案的建立,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 
        “及早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心理健康档案,能够帮助学校、老师、家长及时了解孩子的心理健康问题,及时对症下药进行干预疏导,防止因心理不健康导致的校园事件,甚至家庭悲剧。”陈海仪代表期待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能够在这方面作出突破。 
        在今年的全国人代会上,她提交的《关于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体检和档案管理制度的建议》中,提出将学生心理健康检查和心理档案的建立以制度的方式予以规范固定,把心理健康检查纳入学校日常体检项目。具体心理健康测评标准,由教育部牵头制定。
对罪错未成年人建立分级干预体系 
        2019年1月9日晚,大型法治节目《法治中国说?大检察官说》第三期开播。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在节目中介绍,据统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比五年前降低30%,但仍存在相当数量,且呈现低龄化、低文化趋势,流浪未成年人犯罪率较高且呈现组织化、成人化和暴力化倾向。 
        在今年全国人代会期间,3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其中,建议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到12周岁;同时调整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到14周岁,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相应的调整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触犯刑律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之8种罪行应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对是否应当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从未间断,不少观点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应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现象。有人大代表称,现代儿童的营养状态好,生理心理发育快,加上互联网发达,孩子见多识广,民法总则因此已将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上限,从“不满10周岁”调整为“不满8周岁”。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也应降低。但也有学者指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之策。 
        河北省涉县检察院刑检一部检察官姚莉分析了该院自2015年以来办理的各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现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脱离诉讼程序后“脱管失教”现象较为普遍,对再犯和惯犯埋下极大隐患。 
        姚莉举例说,王某和李某盗窃案发时,因王某不够刑事责任年龄而未予刑事追究。时隔半年,二人再次合伙入室盗窃,此时二人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现已被法院依法判处。据此,姚莉建议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的分级矫治,同时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建立个人档案,注意跟踪回访。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检察院检察官雷蕾也希望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修订时,针对未成年人的罪错程度设置阶梯式的多种刑罚替代措施。 
        从事民办教育的全国人大代表、宇华教育集团董事长李光宇非常赞同这一观点。他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建立分级干预体系,也就是把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分为不良行为、治安违法行为和触犯刑法行为,再分别作出训诫谈话、跟踪矫正、社会观护和强制收容教养等不同处分体系。 
着力解决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制度缺失问题 
        2018年《中国青少年互联网使用及网络安全情况调研报告》显示,有1/3的青少年在网络上遇到过色情信息骚扰,35.76%的青少年曾遭遇网络诈骗信息,而受到过网络欺凌的青少年比例高达71.11%。网络游戏甚至会危及生命安全。一款自杀游戏“Momo”在2018年曾席卷全球。这款看似荒谬的自杀游戏,对处于叛逆期、好奇心旺盛的青少年人群极具吸引力,尤其是缺乏家庭关爱的孩子,并造成重大伤害。 
        “这种带有暴力倾向的文化产品与互联网行为,极易误导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处世观,侵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从事一线教育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柴会恩痛心地呼吁全社会都来重视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 
        网络成瘾问题一度被视为危及青少年网络安全的头号毒瘤。《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超8亿人,其中不足10岁的网民约有2900万。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的2019年《社会蓝皮书》指出,我国青少年触网年龄呈低龄化趋势,有1成青少年5岁及以下就开始触网,网络风险也较为突出。 
身为律师和母亲,每次看到“未成年人怀孕妈妈”“未成年人主播和粉丝之间大尺度互动”等事件,全国人大代表方燕就急得心痛。 
        “这些事件背后,反映出我国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个人言行适度表达与大数据传播监管等方面的制度缺失。”方燕对这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法寄予厚望,她说:“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网络安全立法层级低、范围窄,不能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要着重引入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内容。”具体思路包括,细化并完善分级制度,让网络安全有具体的权利支撑,修法应与现已出台或拟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条例接轨,等等。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呼吁要守护青少年网络安全。比如,全国政协委员、网易公司董事兼首席执行官丁磊建议从设备控制入手,增设“儿童模式”,并鼓励适宜青少年的专属内容开发;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农科院副院长赵皖平建议加快相关立法,以年龄和青少年认知水平为网络游戏分级,联合家长、学校强化对网络游戏的监管;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劳动模范廖仁旺建议青少年手机安装“防火墙”,规避网络不良信息;全国政协委员、360集团董事长周鸿?t建议多方联合共建网络安全大脑,形成网络安全整体合力。
来自检察一线的建议
对失职监护人确立责任追究机制 
        17岁的小月因交友不慎与成年人李某谈恋爱,受李某邀约,小月为实施入室盗窃的李某望风,后被公安局羁押在案。检察机关考虑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犯罪,又系从犯、初犯,认罪悔罪,故对其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但是,由于小月的家长拒绝履行监护职责,通知不到,致使从看守所出狱的小月无人接收、看管,检察机关不得不将其送入观护基地临时照顾。 
        小月的父母均在外地工作,小月又即将成年,由于缺乏对小月父母异地强制亲职教育的法律依据,致使小月回归社会的道路曲折。希望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修订中,建立针对失职监护人的责任追究机制,为检察机关开展的强制亲职教育等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检察院检察官雷蕾)
明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得非法调用 
        违法犯罪记录不在本人人事档案和户籍登记及其他对社会公开的各种载体中记载,使失足孩子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人享有同等权利,这是犯罪记录制度价值追求的应有之义。 
        我国目前对受过刑事处罚的公民进行相关资格限制的现行法律法规约有160余部,对受过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在经济、政治、心理教育及就业、复学等各个方面进行排斥,导致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就学、就业困难重重。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对少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得让第三方利用,应仅限于与处理手头上的案件直接有关的人员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才可以接触这些档案。少年罪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讼案中加以引用。 
        建议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修订时,明确规定,除办案需要和根据国家法律查询以外,一律不得提供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并不得出具“犯罪记录证明”。
(贵州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副主任王东丽) 
        发生校园欺凌时,向谁报告、谁可帮助、谁来解决的困惑普遍存在。全国人大代表陈海仪建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并修订――
打通障碍实现惩防一体化处理 
        当发生亲子关系纠纷、孩子出现网瘾、青春期困惑、校园欺凌等状况时,可以有什么了解、咨询、求助的途径?全国人大代表陈海仪曾向幼儿园、中小学、中职学校等各个层面的教育机构了解,结果惊讶地发现,无论是学生、家长、老师、校长,超过95%都表示不知道。当问题反映给老师、家长、学校时,他们也不确定下一步该如何规范处理,“向谁报告、谁可帮助、谁来解决”的困惑普遍存在。 
        “宣传指引机制的缺失,自然导致群众求助难、发现难,报告难。”陈海仪说,要让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要让青少年远离违法犯罪的诱惑和侵蚀,不仅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引擎打通所有障碍,还要有一套一体化处理机制,才能实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的整体效果。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规定了共同保护原则,但是,对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等每一方面的保护,往往规定多个部门都有交叉保护的职责,具体到哪个职责属于谁,保护效果要达到什么程度、谁有最终界定保护权,谁又有监督问责的权力,并不明确。 
        陈海仪对此有着强烈的切身感受。“具体到个案处理时,由于各部门都规定有责任,但又都没有具体明确的责任划分,就会出现要么多头保护多头管理、要么互相推诿、无人保护,或者出现一盘散沙、重复保护的问题。”陈海仪说,在这种情况下,联动机制完全失效或不能及时启动,更没有紧急处分的机制。长期如此,必然会影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预防犯罪的效果,合力难以形成。加之监督问责机制缺失,导致处理难、无法实现常态化等现状。 
据此,陈海仪建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并修订,打造青少年事务综合治理格局。 
        “一体化处理机制的关键制度设置,首先应是公众指引机制的设定。”陈海仪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面向群众的指引机制,让群众清楚在发生青少年相关事件时可以咨询、求助报告的路径、提供保护的主体,等等。 
        一体化处理机制的最大保障,来源于机构强有力的引擎作用。陈海仪认为,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应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及预防犯罪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地位,自上而下地推进各级党委政府成立相应层级的未成年人保护及预防犯罪工作委员会,确保资金、人力、场地、权责到位。 
        为构建未成年人一体化处理机制流程,陈海仪建议将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作为前端信息汇总平台,公安、教育、消防、妇联、民政各单位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案件时,要及时将案件转介至12355进行汇总。同时,将未保委的工作成效,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预防犯罪的数据研判、类案处分等情况,建立定期向公众发布的制度,以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尽责的青少年权益保护及预防犯罪社会治理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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