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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思明审结一“高考移民”学籍系列案

发布日期:2019-10-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中考落榜后,为了能上高中,轻信他人“能够将孩子学籍转到外地参加高考”的承诺,签订委托合同,并花一大笔钱,结果临近高考时却发现自己无学籍,只能以社会考生身份参加高考。为此,7位家长先后起诉他们的委托对象。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此系列“高考移民”学籍案作出宣判,认定委托合同无效。

  2016年,贾某等7位家长因子女中考成绩不理想未能被厦门市普高录取,找了在补习机构担任教师的乐某和陈某办理“高考移民”,即通过特殊渠道办理外地学籍,而后在厦门本地中学借读就学。贾某等人与乐某、陈某签订《委托书》,约定相关事宜,并分别支付了7万至10万元不等的委托费用。随后,乐某全权负责贾某等人子女入学事宜,期间指派员工统一办理学费缴纳、会考组织等寄读事宜。2016年9月,贾某等人子女进入厦门某中学寄读。但临近2019年高考,贾某等人子女被告知无普通高中学籍,不能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高考,个别人员甚至无法参加高考。贾某等家长遂诉至法院。

  贾某等家长认为乐某、陈某未能依约办理,要求对方返还委托费用并支付利息。乐某等人则答辩称,《委托书》只约定协助进入高中就读,并未承诺办理学籍。已帮助贾某等人子女顺利到学校寄读,完成委托事项。关于办理学籍等事项,仅是办理会考学籍,已将学生挂靠在外地中学完成会考。所以不存在违约情况。

  法院审理查明,乐某、陈某为不同教育培训机构培训人员,双方系共同合作关系,接受部分学生家长委托,协助未达高中录取分数线的学生在厦门本地高中学校寄读,同时办理外地高中学籍,即俗称的“高考移民”。

  法院审理认为,针对双方提出的对学籍的不同认知,法院分析认定,《委托书》虽仅约定高中就读事宜,但就读事宜包含高中学籍的办理。从合同的目的来看,贾某等人作为学生家长签订该协议的目的在于让其孩子获得普通高中学籍并进行高考,并非只是寄读;从交易习惯看,乐某确认其收取的费用包含了寄读及学籍办理的费用,并在庭审中确认2016年前均可将学生学籍调出至外地高中,但2016年之后因中考学籍无法调出才导致学籍注册失败,故其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认可就读事宜已包含高中学籍的办理;从具体沟通上看,乐某及其办理人员均在家长微信群中明确提示学籍办理的情况及“高中学籍”所需材料,此处的“高中学籍”应按通常之解释,不应限缩解释为“会考考籍”。

  法院认为,《委托书》系乐某接受贾某等家长的委托,协助安排未达分数线的子女到普通高中就读并办理高中学籍,该委托事项违反了我国教育政策中关于中小学学生“籍随人走”的规定,扰乱了正常的普通高中教学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委托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委托合同无效后,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在本案中,贾某等家长以及乐某、陈某对于委托合同无效均具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乐某、陈某应当返还贾某等家长因委托事项而支付的费用,委托期间资金占用的损失应由贾某等家长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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