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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一审认定为主犯,二审成功改判为从犯

发布日期:2019-10-22    作者:周兴芳律师
被告人何春某,男,蒙古族,1984年1月出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1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周兴芳,福建名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原审法院认定:2011年6月期间,被告人薛理策划指使被告人何春某、王**多次在福州医疗机构附近设置购药骗局,先后骗取被害人孙大、林祥、陈德、李强、李刚等人财物共计150000元。
        原审认为被告人何春、王**参与作案五起,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薛理、何春相互配合实施诈骗行为,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春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二、被告人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律师辩护意见:
辩护人接手本案后,认真审查了全部案卷宗,会见了上诉人,作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何春某系从犯,不是主犯;
        第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
二审判决:
        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上诉人何春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另,上诉人何春某在一审审理期间退出赃款,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2)马刑初字第87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上诉人何春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福建**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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