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在自己名下,离婚后房子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发布日期:2019-10-22 作者:110网律师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这是我们经常在耳边听到的一句老话,这句话尤其是在婚姻家庭中,体现的更加淋漓尽致。很多夫妻因婚后生活不如意,而导致感情破裂,当无法重归于好时,两人必然会选择离婚。但在离婚时,很多夫妻又会因为财产分割问题而闹得不愉快。
罗某是家中独子,父母辛勤一生,攒下一笔存款。2010年罗某和女友刘某登记结婚。为支持小两口在异地打拼,罗某父母拿出终生积蓄作为二人按揭购房的首付款,购房合同由罗某签署,房屋贷款也是由罗某的住房公积金办理,按揭贷款由罗某一直支付,该房屋的产权也办理在了罗某个人名下。2018年,罗某和刘某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罗某离婚,并要求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罗某表示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罗某觉得该房屋由自己父母出资,贷款也是自己一直在还,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吕从律师说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这一条款应当做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因为只有全额出资,父母才能取得房屋产权,将所购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才具备房屋产权赠与的法律属性。
本案中,罗某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产权登记在罗某个人名下,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因为罗某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罗某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罗某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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