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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之间的关系及意义

发布日期:2019-10-2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作用与价值更为明显, 需要重点关注与探究。基于此, 本文明确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相关概念, 强调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之间的关系探究的重要意义, 并以交叉性、独立性、区别为切入点, 阐述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劳动法; 社会保障法; 社会法; 关系;

  当前,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得到了进一步优化,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也面对着一定的社会经济问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作用与价值更为明显,需要重点关注与探究。对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来说,其调整对象核心为劳动者,协同实现了对企业与职工合法利益的保护。

劳动法

  一、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相关概念简述

  (一) 劳动法的相关概念简述

  对于劳动法来说,其主要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含着劳动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制度、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针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与检査制度等等。劳动法作为公法与私法的兼容,实现并落实了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者管理法的统一。从宗旨角度进行分析能够了解到,劳动法具有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者管理法的双重性。

  (二) 社会保障法的相关概念简述

  对于社会保障法来说,其主要指调整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含着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和社会优抚法等等。当前,我国的社会保护综合性法律依旧处于不断完善的状态,其主要对基本人权、社会安全以及社会公布公平进行保护,保障的范围较为广泛。社会保障法所追求的基本目标与理念与人类社会进步息息相关、同步发展,其也是法律文化发展的重要反映。在社会保障法发展的支持下,我国法律体系的内涵得到进一步的丰富。

  二、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关系探究的重要价值分析

  现阶段,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促使着单位人逐渐转变为社会人。在这样的条件下,必须要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的界定。但是,对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来说,其在发展中存在着联系性与延续性,因此研究领域对两者的认知存在着模糊的现象。由此,必须要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展开明确,为其他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依据。

  可以说,通过论证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之间的关系,能够侧面证明社会法产生的根源、基本理念以及想要达到的目标。从根本上来说,探究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最终实现了对社会法的探究,促使两者关系的探究摆脱对比却别、寻找联系的局限中。通过将其放置在整个法域中探究,实现了研究视域的拓展,并能够理清当前社会法研究中的问题。

  诚然,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所保护的对象均属于弱势群体,但是两者的调整范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其中,对于劳动法来说,其关注与实施的对象主要为劳动人员,范围相对较小;而对于社会保障法来说,其重点对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范围更加广泛[1].总体来说,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与探究,能够促进两者理论研究、实施的进步,特备是对社会保障法的落实具有更为明显的作用。

  三、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之间的关系探究

  (一)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具有交叉关系

  相比较来说,由于社会保障法的概念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出现,因此劳动法在我国存在与发展的时间较长,且在我国长时间的发展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我国在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方面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恰当的扩大,涵盖了社会保护的内容。有关学者指出,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我国,这一观点较为流行,当时主要认为劳动法中包含这社会保护、福利等内容,因此就判定了劳动法中包含着社会保障法的相关内容。

  随着我国社会保护法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不同于上述观念的思想产生,该思想认为劳动法与社会保护法存在着相互交叉的关系。该思想的主要依据为我国劳动法中将与社会保护、保险、福利等相关的内容作为独立章节完成规定。有关研究人员指出,对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的思想来说,其主要认为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为并行的法律部门,由于社会保险法为劳动法的下属法之一,因此两者的内容存在重合与交叉极为正常。

  (二)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不存在包括性

  在实际的研究中,谢培栋等人认为,因为社会保障法的主旨在于确保劳动者充分就业,并形成了以劳动者福利为主的保险体系,由此可以说,社会保障法包含着劳动法。但是,这种思想的形成并未站在调整机制、调整对象等角度完成两者关系的分析。

  现阶段,学术界较为认可的一种观点为:劳动法不包括社会保障法,同时社会保障法也不包括劳动法。对于劳动法而言,其属于一种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主要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而形成。对于社会保障法来说,社会保险法为其核心内容,而劳动关系为社会保险法的形成提供了基础,因此需要劳动法发展到一定程度才能形成。可以看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同时,由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为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此可以说,虽然两者之间的关联性密切,但是并不意味着两者存在包容性关系[2].

  需要注意的是,在分析两者不存在包容性关系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两者的联系性。站在法产生的角度进行分析能够了解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均为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且为基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两个独立法律部门,均为国家干预的结果。站在法律属性的角度进行分析能够了解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均属于社会发展,关注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并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同时,两者在进行各自关系的调整时,存在着相互交叉的关系。

  总体来说,对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来说,两者为独立发展的法律体系,且在社会法出现后两者才归属于社会法,因此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诞生并不意味着社会法的产生。

  (三)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立法关系区别

  结合上文的分析能够了解到,两者相互独立,且又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与交叉性。而站在调整对象的角度进行分析能够了解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之间还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3].本次研究中,主要以社会保险法为切入点,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立法关系方面的区别进行列举与分析:

  第一,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性质上存在着差异性。对于劳动关系来说,其与劳动过程有着极为紧密的联系,而对于社会保障关系来说,其与社会保护之间存在着较为紧密的联系。

  第二,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主体上存在着差异性。在劳动关系中,涉及到的关系主要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但是,在社会保障法中,涉及到的关系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以养老保险作为实例进行分析能够了解到,其中涉及到的主体不仅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还包含着国家与经办机构;以医疗保险作为实例进行分析能够了解到,其中涉及到的主体还包含着医院、药店等。

  第三,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内容上存在着差异性。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加迅速,促使着劳动关系的多重性得以突显。具体来说,对于同一劳动者来说,其建立起的劳动关系会有多个;而其建立的社会保护关系较为单一,换言之,同一劳动者只能建立起一个社会保护关系。

  第四,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后果上存在着差异。在劳动法中,对于由劳动关系产生的多项劳动争议,由于其本身具有私法关系的特点,因此主要用于解决民事程序;而在社会保障法中,对于由社会保险关系产生的争议,由于其具有明显的公法性特点,因此主要依托行政诉讼程序完成争议处理和解决。

  四、总结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条件下,必须要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的界定。对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来说,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为并行的法律部门,由于社会保险法为劳动法的下属法之一,因此两者的内容存在着重合与交叉。同时,虽然两者之间的关联性密切,但是并不意味着两者存在包容性关系,也在性质、内容、主体、后果方面存在着差异。

  参考文献
  [1]朱钰婷。新时期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探析[J].法制与社会, 2019 (07) :9-10.
  [2]魏华。探讨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界定[J].法制与社会, 2017 (07) :162-163.
  [3]丁萍。新时期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探析[J].法制与社会, 2017 (02)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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