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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履行职责对第三人占用土地行为进行核查

发布日期:2019-10-23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王新亮律师、刘春兴律师、李霞(实习)律师
【被告】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案情简介
        赵先生是河南省某村的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房屋和承包地。2017年,赵先生得知本村的土地承包给某公司进行矿石开采。然而在上述土地处置事务中,赵先生并未见到相应的征地批文、征地公告等相关文件。 
        赵先生觉得其中必有问题,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赵健律师、王新亮律师、刘春兴律师、李霞(实习)律师来代理其维权案件。 
        京平律师随后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得知某公司违法占用土地进行矿石开采,于是要求被告进行查处,但是被告迟迟未履行法定查处职责。京平律师便指导赵先生于2018年5月7日向某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土地违法查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然而复议机关以原告与查处事项无利害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18年9月5日,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限期履行查处职责,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责令被告30日内对赵先生的申请事项依法进行核查。 
        2018年12月19日,被告作出《回复书》且载明:某公司在本区域内的采矿用地符合法律规定。 
        京平律师指导赵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案中,被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履行职责中对第三人占用涉案土地是否经过审批程序进行了监督管理,故其并没有完全履行其法定查处职责。
胜诉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被告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回复书》; 
        二、责令被告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个月内对原告赵先生申请的查处事项依法履行核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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