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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和嫁妆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9-10-23    作者:李丹律师
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双方结婚则视为条件成就,赠与生效,未出现法定情形男方无权要求返还;而女方的陪嫁物品则视为女主婚前个人财产。
对于彩礼,我国法律认为在以下情况下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支持:
        1、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的,而后双方又离婚的;
        3、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导致给付彩礼人生活困难的,而后双方又离婚的。
对于陪送嫁妆,我国婚姻法律认为此时赠与行为,且分如下几种情形:
        1、在婚姻登记前的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女方个人财产,若离婚的仍是女方个人财产;
        2、在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若未明确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
        3、对于婚后赠与,男女双方可约定各归所有,或共有。
        《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才视为确立夫妻关系。举办婚礼不能视作婚姻关系成立。
        嫁妆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二人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置并且双方没有对嫁妆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了法定和约定的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购置并且双方对该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嫁妆根据上述原则分割。
        但在司法实践中,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女方为结婚购置的嫁妆,虽然是在结婚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购买财产的资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亲属,少数也有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收入。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因此,彩礼在结婚后就视为共同财产,而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婚前和婚后财产都要根据具体情况而看。一般都将嫁妆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女方个人。只有领取了结婚证才能视为婚姻关系成立,单纯的举办婚礼是不能视为成立婚姻关系的。(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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