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做微商只收钱不发货 安徽一 95后女子诈骗获刑

发布日期:2019-10-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95后微商美女刘某同时注册三个微信号,假冒公司名义自编自导买货、卖货、收取押金等理由骗取他人钱财后又玩消失。近日,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刘某的犯罪工具VIVO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2日,被告人刘某成为“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产品微商代理。2017年7月10日,刘某用“木子”的微信号添加被害人潘某为微信好友,并将其发展为下线代理。后刘某分别以“珊珊小伙伴”和“珊珊”的微信号前后转款3786元给潘某,从潘某处订购产品,诱骗潘某多次从其处订购大量产品并支付货款,潘某均未收到产品,刘某又以收取推广费、押金等事由向潘某收取费用,累计骗取潘某款29430元。2017年9月25日,潘某发现被骗后报案至舒城县公安局。同年11月1日,在杭州市某地,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并依法扣押被告人刘某作案工具VIVO手机一部,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被告人刘某的近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潘某的经济损失并获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4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近亲属于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据此可酌定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偶犯,且犯罪后认罪、认罚态度较好,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高飞律师
陕西西安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