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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新婚姻法的进步之外与不足之处

发布日期:2019-10-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在社会时代不断进步和发展的影响下,一些法律法规在现阶段已经无法满足当今时代社会。所以,对于一些比较落后的法律法规必须要对以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就婚姻法而言,在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后,不仅使得婚姻法内容凸显的更加丰富,同时还可以有效满足社会时代的发展需求。从新婚姻法中我们可以看到,其中强调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思想。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当今时代的婚姻提供重要法律依据。新婚姻法作为改革后产物,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但是就目前来看,在新婚姻法中仍然有着一些问题和不足的存在。因此,本文针对于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进行了详细分析与探讨,仅供参考。

  关键词:新婚姻法; 进步; 不足; 微探;

  "新婚姻法",简单来说就是对以前的婚姻法内容进行了改革,并对其中的不足进行了改进和完善。对于新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来说,不仅能够有效地满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需求,同时也使得时代特色得到了充分体现和发挥。既能够为全民利益提供重要保障,又可以促进家庭之间的和睦。笔者结合自身的实际经验,详细分析了新婚姻法的进步和其中所存在的不足,希望对相关人士有所帮助和指导。

婚姻法

  一、新婚姻法的进步分析

  (一) 在立法模式方面的进步分析

  与以前婚姻法相比,新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分配方面问题有了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并制定了严格规定。以前的婚姻法比较倾向于亲属身份,而新婚姻法更倾斜于财产法方向。由于以前的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分配方面问题缺少足够重视,所以这就使得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分配的法律法规少之又少。而针对于这一问题的出现,为处理离婚案件的相关人员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挑战。与以前的婚姻法相比,新婚姻法在很多方面都有着很大进步。例如:在新婚姻法中司法的设立,并且也逐渐完善了夫妻财产分配问题,并明确规定他人不享有侵占夫妻双方或一方利益权利。虽然在以前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分配也有了明确规定,但是凸显的比较简单,并且也没有明确规定财产效力和财产范围。对于这种婚姻法来说,在社会时代不断进步和发展的影响下,其中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就尤为明显。而新婚姻法的提出和实施,对以前婚姻法中的不足进行了改革和完善,并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建立了完善的夫妻财产法。对于这项规定来说,既可以有效满足当今社会时代发展,同时还可以充分体现出时代特色。

  (二) 在立法技术方面的进步分析

  新婚姻法的出现,使得以前的婚姻法得到了有效改革。对于以前婚姻法中的一些开放内容和抽象的内容进行了改进和完善,从而体现出新婚姻法内容的科学合理性和具体性。立法语言在新婚姻法中凸显的更加简洁、易懂,其内容由抽象到简单,能够被人们容易理解和掌握。与此同时,立法的三要素在新婚姻法中也有了重新规定。立法三要素,其中包括:假定、仲裁和管理三种要素。使得立法中的相关制度体系凸显的更加系统化,同时还可以促进法律主体能够严格执行和遵守新婚姻法相关规定。除此之外,还将三个反面的责任体系引用到新婚姻法中,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使每一位公民家庭都能更加和睦。

  (三) 在个人财产方面的进步分析

  在以前的婚姻法中,就个人财产方面存在着严重不足。而新婚姻法的颁布,对以前婚姻法中个人财产方面的不足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同时,在以前的婚姻法中对于家庭事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严重缺少,但新婚姻法对这一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明确规定。不仅能够丰富和完善以前婚姻法内容,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为法院的审理提供重要依据。与此同时,新婚姻法在个人财产保护方面也有了很大进步。比如:新婚姻法对于离婚后的婚前财产分配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新婚姻法对于房产归属问题也有了明确规定,进而可以有效保护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安全。同时还可以有效避免社会不良风气和行为的出现,增强夫妻双方权力意识和法律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避免夫妻双方离婚后一些不必要矛盾的出现。

  二、新婚姻法中所存在的不足分析

  (一) 在无效婚姻的规定方面存在不足

  虽然新婚姻法对于无效婚姻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但是在规定中仍然有着一些不足的存在。其规定条款凸显得过于粗糙,严重缺少科学合理性。比如:没有到法定年纪结婚,这就是所谓的无效婚姻。如果在婚姻中其中一方达到了法定婚姻年纪,而另一方还未达到法定婚姻年纪,那么这样的婚姻也是无效的。而针对于达到法定婚姻年纪一方的利益应该如何保护?这就需要我们值得思考。所以,由此可以看出新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规定还严重缺少科学合理性。因此,必须要及时采取相关合理有效措施对此进行改进和完善,结合上述所提到的案例,有针对性和目的性的制定科学合理的新婚姻法,为婚姻中夫妻双方的个人利益提供重要保障。

  (二) 在生育制度方面存在不足

  在新婚姻法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生育制度缺少足够明确。就生育而言,可以说是夫妻双方之间共同拥有的权利。但是这一权利在新婚姻法中却被严重忽略,并缺少明确规定。计划生育作为我国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国策,孩子作为婚姻中的"产物",在婚姻中有着重要地位和作用。一直以来,孩子和财产都是夫妻离婚中的两方面重要问题。所以在婚姻法制定时,要加强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在社会时代高科技技术迅速进步和发展的影响下,有很多夫妻由于自身身体原因无法生育,这时就会选择试管婴儿或人工授精等方式进行生育。在新婚姻法中对这种生育形式也有了明确规定。如果夫妻双方中的其中一方在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允许下,私自选择试管婴儿或人工授精的生育方式进行生育,那么这对于另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新婚姻法在制定时要充分考虑到所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并对以进行明确规定,保护婚姻中夫妻双方个人利益,确保个人财产的安全性。

  (三) 在女性权益保障方面存在不足

  虽然我国一直强调男女平等,但是这种思想仅仅只停留在表面上,而没有真正贯穿落实到实际当中。从我国习俗中我们可以看出,结婚时男方负责买房子、主外,而女方主要主内、做一个贤妻良母。而在新婚姻法中,对有房子的一方的个人利益进行了重点保护,一味地注重财务付出,而忽略了女方的付出。

  随着新婚姻法的提出和实施,使得大部分女性在婚姻中都严重缺少安全感,同样为家庭付出,但是到最后却一无所有。所以有很多女性都会对婚姻产生严重恐惧心理。一些女性为了能够给自己增强安全感,在结婚前就要求男方将自己的名字落户到房产名下,或者让男方以女方的名义再购买一套房产。对于这种要求来说,大部分男方都是反对和不同意的,所以这就严重破坏了夫妻之间的情感关系,进而严重影响到家庭的和睦。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此可见新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虽然能够使得以前婚姻法中所存在的不足得到有效改革和完善,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在新婚姻法中却严重忽略了女性的权益保障。所以必须要及时采取相关合理有效措施对此改进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社会和家庭的和谐奠定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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