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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控开设赌场犯罪,检察院不予起诉

发布日期:2019-10-24    作者:江珍来律师

基本案情:
        2013年广州市天河区H某与张某、金某等五人被指控开设赌场罪, 公安机关将H某、张某、金某等五人以开设赌场罪刑事拘留。
辩护情况:H某的家属聘请江珍来律师作为H全程辩护。 
        江律师在公安机关提交了H某不属于犯罪的法律意见书及取保候审的申请书。经过与公安机关的交涉,最终公安机关决定对H某取保候审。但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仍认为H某、张某、金某等人构成开设赌场罪,将五人移送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作为H某的辩护人,依法在检察院两次提交H某不属于犯罪的法律意见。
处理结果: 
        最终被移送检察院起诉的五人中,唯有江律师的当事人H某不予起诉,其他四人起诉至人民法院。
办案心得: 
        作为每一个被告的辩护人,均以被告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详细全面了解案情后,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为被告人坚持做无罪、从轻、减轻或缓刑辩护。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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