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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假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9-10-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其规定时间如下:



(1)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



(2)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



(3)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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