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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作品和工程设计图的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发布日期:2019-11-01    作者:邓普云律师

建筑作品和工程设计图是著作权的客体,这是没有疑问的,但两者并非一般的文学艺术作品,有一定的特殊性,在现实中保护范围也产生诸多争议。
         1、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建筑作品是受保护的,但是否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所有的建筑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答案应是否定的,这样的理解只关注了“建筑”二字,而忽略了“作品”二字,何为“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见,只有符合“作品”要件的建筑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即具有独创性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才可受到保护,而《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九)款更是进一步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不是所有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是具有独创性和审美意义的建筑才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举例来说,如悉尼歌剧院、鸟巢、水立方等标志性建筑,无不充满了人的智慧与想象,给人以艺术的美感,当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若是一工地的工棚,其主要就是满足施工人员的办公和居住,完全就只用实用性而无任何艺术美感可言,或一学校普通的教学楼,其主要就为教学实用,其艺术美感并不突出,同时这样的建筑也不具有独创性,那么建造出来的工棚和教学楼就不是建筑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这种基本上只有实用功能的建筑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现实建筑市场将无法存在,试想一下,未经允许修建个工棚都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或要向他人支付费用,那现实中的大量工程建设还如何进行呢这几乎是不可想象的。 但是,建筑作品虽具有较高的艺术美感,但该艺术美感却与其实用性无法在物理和概念上分离,也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著作权法是遵循不保护技术及实用功能这一基本原则的,技术思想和实用工程是受的保护而不是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也是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所普遍遵守的原则。还是拿悉尼歌剧院来说,设计得根本目的就是要满足各类表演及人们欣赏各类表演的需要,设计者其实只要满足了这种功能,修建歌剧院的目的就已经实现了,但除此之外,设计者还作了蛋壳状的外形设计,可以说这种蛋壳状的设计与欣赏演出的实用工程是毫不相关的,是可以分开的,正是这种蛋壳状设计,让悉尼歌剧院充满了艺术的美感,而又正是这种艺术的美感,让悉尼歌剧院成了一座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
         但若某一山地建筑具有独特优美的外形,给人以很高的艺术美感,但该外形设计则是在此类地形上修建建筑维持建筑稳定性所必需的,因此无论该外形设计多么的具有美观,多么的具有艺术美感,因其艺术美感与实用性功能不能分离,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一旦保护该外形设计,则连同实用性的技术方案也受到了保护,这实际是专利法所保护的范畴,这是和著作权基本原则相违背的。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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