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如何确定_沈阳工程律师
发布日期:2019-11-04 作者:刘政伟律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相对人从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可以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此时起计算时效,方便且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规定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总的来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焦点是在工期、管辖法院、时效等问题上,文章对这些问题的适用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同时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您还需要明确工程合同的相关要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清楚。建设工程合同一般涉及金额较大、周期长,建议您在签订合同时咨询专业沈阳工程律师,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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