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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9-11-04    作者:郭辉律师

2017年,纪某某与青岛Z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置业)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
经查,2013年12月20日纪某与Z置业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纪某购买了Z置业开发的商品房一套,交纳了首付款并在中信银行贷款支付了全部购房款,Z置业向纪某出具了收款收据。2014年8月19日,纪某和Z置业在C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原告为预告登记权利人。2014年4月Z置业向纪某交付房屋,纪某从Z置业处领取房屋钥匙后装修入住。合同约定双方应在房屋交接之日起180天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因Z置业失联无法联系,且其没有向纪某出具正式购房发票,导致纪某无法正常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另,通过阅卷查明:
1、Z置业已经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其所建商品房已经青岛市C区房地产管理处批准上市预售;
2、《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四条约定Z置业在180天内协助纪某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3、《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四载明房屋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四方支行;
4、房屋维修基金专用收据显示纪某已经交纳了居屋维修基金,Z置业已经收到了纪某交纳全部购房款;
5、《业主手册》、物业费等证据显示房屋已经于2014年4月初交付,纪某已经接收并使用房屋。
商品房买卖及办理过户手续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商品房具备预售条件问题
结合本案,青岛Z置业有限公司已经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经批准在所取得土地上投资建设商品房,再经C区房地产管理处批准后具备上市预售条件。
2、业主在无购房发票时办理房产过户问题
结合本案,业主已经付清全部购房款,并合法入住,但因开发商失联无法取得购房发票,若要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必须持法院判令开发商协助业主办理商品房过户的生效判决,因被告失联无法送达,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自法院公告之日起60天内,若被告不提起上诉,则法院判决书发生效力,业主就可以持该生效判决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3、通过司法介入民事纠纷,可以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
本案纪某某因为所购房屋开发商失联而无法取得购房发票,无法办理房产证,为此其长时间到政府、公安、信访部门上访,但都没得到解决,我所接受其法律援助后,通过司法途径使该纠纷得到顺利解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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