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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诉讼能否判决离婚争取到7岁男孩抚养权?

发布日期:2019-11-05    作者:庄荣华律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和冲突,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庄荣华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过错的认定标准、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鼓楼区,故本案在鼓楼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刘桂占副庭长【少年庭】。

本案2017年4月17日立案,离婚结案时间2017年5月2日,历时1个月不到。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给付每月1100抚养费

律师点评: 
        本案系离婚案件第一次起诉的示范案例,很多离婚案件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无法调解,是没有找到正确的方法,起诉后如果能够灵活的运用律师代理技巧就容易争取到调解离婚的优秀案例。 
        有些当事人在意财产分割、有些在意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有些注重离婚的成因,过错的程度,有些人仅仅是想讨个说法,但最终只要有合适的方式和高明的技巧,都能够让一段感情破裂的婚姻获取平静的分手。 
        双方对于子女抚养、抚养费、以及探视问题综合协商有一定障碍,在本次庭审之时,进行了多次的面对面调解,庄荣华律师也极力的配合法官希望能够将本案的双方矛盾彻底的调解完毕,达到案结事了、一别两宽的理想结果,最终双方也各退一步,综合考虑到了婚姻的无法维持,对于子女抚养等问题一并在一次开庭过程中全部解决完毕,当庭拿到调解书。 
        本案从离婚、抚养权的沟通、财产分割等众多问题无法沟通,到本案离婚、孩子问题、财产分割具体操作方案全部达成一致仅仅开庭一次就全部处理完毕。离婚诉讼其实对于夫妻感情的冲击是非常严重的,被告虽然有不同意离婚的想法和意见,但大多数根本无法解决原告坚决离婚的决心,也无力去面对坚决不同意和好的婚姻,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长期随我方生活,最终我方也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 
        本案我方在诉中、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竭尽所能的证明我方众多酌定和法定的理由,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如何提交较多的证据顺序和清单也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自己保存的证据也非常完整,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律师和当事人有效的配合是使得案件获取成功重要的方式。 
        大多数诉讼离婚案件都是因为无法协议离婚而引发的,而中国只有两种离婚方式,第一、协议离婚,第二、诉讼离婚,协议不成,只有诉讼一条路,很多当事人惧怕诉讼的方式,而久拖不决,最终即解决不了眼前的问题,更加容易形成新的问题,而且一味的增加短期的分居时间有时并不能有效明显的提高诉讼过程的效果,一名好的离婚律师在为当事人办理快速离婚,需要各种经验和技巧,这更多的来源于大量的离婚案件研究,以及全面代理男方、女方、原告、被告、过错方、无过错方,能够理解和分析各种人群的利益和利弊的权衡方式,才能更加容易有效的提供对方容易接受的调解方案或者庭审意见,当然诉讼调解离婚是一个重要的方式,而举证、质证,如果陈述优势的理由和证据也是律师必修课,善于借助承办法官的力量,协助法官快速高效地办理诉讼案件,也是律师的重要必备力量和手段,在漫长的代理生涯中,庄荣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方法都兼备了方方面面的因素,若您有离婚疑难复杂的问题可以咨询庄荣华律师,他会给你解决方案、案例分析和诉讼全面分析模式,供您在解决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提供很多的思路和参考。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是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时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0106民初X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B于2014年5月登记结婚,2016年9月生一子,现原告诉至本案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1100元抚养费;
三、关于探视权,被告每月可探视孩子四次,具体时间方式由双方协商;
四、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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