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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犯罪嫌疑人成功争取不批准逮捕后得以释放的刑事案件

发布日期:2019-11-05    作者:张鹏飞律师

在张律师专业的刑事辩护下,检察机关决定不批准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使犯罪嫌疑人俞某某得已释放的刑事案件。

【案情概述】
      2019年6月中旬,报案人杨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经营的中国移动通讯公司钦州某通信店在前天晚上被盗各种品牌不同型号手机共二十多部。公安机关接到立案受理后,通过侦查很快查明事实,将盗窃手机的李某抓获,追回部分被盗手机;同时根据李某供述又将以低价收购部分被盗手机的俞某某抓获,随后起获了部分被盗的手机。次日,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俞某某刑事拘留。

【律师辩护】
      张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俞某某家属的委托后,到钦州市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俞某某,详细掌握了涉案手机的数量、品牌、型号、价值和具体交易经过等事实。在随后与侦办公安机关沟通过程中,张律师以多年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认为,俞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虽事实清楚,但涉案的金额不大,社会危害性小,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为此,围绕本案事实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张律师采取了以下辩护方案维护犯罪嫌疑人俞某某的合法权益:
      一、通过反复调查核实,明确了涉案手机价值确属数额较小,且被盗手机均已追回并返还给了报案人,没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等事实,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俞某某可减轻处罚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侦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详述根据本案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俞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准予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三、向检察机关提交《刑事羁押必要性审理申请书》,详细陈述了犯罪嫌疑人俞某某具有犯罪情节较轻、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和偶犯,主观恶性小,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经济损失不大等理由,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俞某某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同时建议审查后对犯罪嫌疑人俞某某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辩护结果】
      最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9年6月底对犯罪嫌疑人俞某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通知书》,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随后对犯罪嫌疑人俞某某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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