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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作出前,可否请求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发布日期:2019-1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判决作出前,因生产或者生活的迫切需要,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先行给付诉讼请求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或者立即实施或者停止某一行为。


      对下列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比如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的货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裁定先予执行,实际是在判决确定前,实现未来判决确定的实体权利,因此裁定先予执行必须以当事人之间权利关系明确为前提。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指在民事法律中,谁是享有的一方,谁是负担义务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么权利,负担什么义务都是明确的。比如赡养纠纷,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父母子女关系,是否存在子女不赡养父母的事实都是明确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不能先予执行。然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也并非都可以先予执行,只有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和生活时,才能采取这一措施。所谓“严重影响”指使申请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的生产经营或者生活需要。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比如被申请人破产了,或者身无分文,无任何有价值的财物,不能裁定先予执行。


      一般说来,只有申请人会胜诉的案件,才具有先予执行的条件,但有时,某些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在较短的时间内难以保证债务债权关系的审查结果和将来的判决相一致,为了保证被申请一方不因先予执行错误遭受损失,也为了使申请一方在请求先予执行时持慎重态度,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先予执行的当事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对于某些案件,如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育费、劳动报酬的案件,不需要提供担保的,不必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经审理,判决申请人败诉的,申请人应当将因先予执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对方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的,申请人还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怎么办?


      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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