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房产婚后还贷,另一方增值部分补偿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19-11-08 作者:张静律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第二款规定的产权登记方给予配偶的补偿,应当如何正确理解和计算?
律师解答: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办z理贷z款,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无论房屋产权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产权均应判归登记方所有。对于使用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实际上是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偿还了购房方的婚前个人债务。由于这种偿还房贷的行为随着房屋的升值具有了一种投资的属性,为了弥补未得房方面临的离婚后房价提升,将共同偿还贷z款部分对应的房屋增值予以分割更能实现夫妻财产分割的公平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查明房屋购买时的价款、首付款数额、按揭贷z款本息数额、夫妻共同偿还本息数额及其占房屋全部价款和贷z款本息的比例。先用共同还贷本息数额除以房屋购买时的价格和贷z款本息总额,计算中共同还贷部分占房屋购买时总款项的比例。
然后再用双方认可或者司法评估的房屋在离婚诉讼时的现价值。并用现价值乘以上述比例除以2,就是未得房方所能得到的共同还贷对应的房屋增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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