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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被盗,物业尽到了管理责任,不赔

发布日期:2019-11-08    作者:王丽侠律师

今年,家住某小区的业主家中被盗,业主认为物业在小区安保方面未尽到责任,将小区物业起诉至当地法院。

        此前,该业主与所在小区的物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管公司对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保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但对业主房屋内的财产没有保管义务。 

        盗窃事件发生后,物业向警方提供了巡逻值班表等证据,并在业主报警后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为证明物业已经尽到管理责任,物业公司还向法院提供了当日的巡更记录、外来车辆进出登记记录、外来人员进出登记记录、小区车库出入口当值及交接班记录等材料。 

        法官认为,物业公司已经按协议内容对该小区实施了相应的公共秩序维护安保措施,履行了相关安全保障义务。业主虽主张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涉案房屋被盗,财物损失,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盗财物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该业主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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