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行政类案例 >> 行政处罚案例 >> 查看资料

苗景顺、陈玉萍等人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职责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9-1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2003年3月24日14时30分许,牡丹江监狱二十二监区四分监区在毛纺厂修布车间出外役,该监区担任小组长的服刑人员赵玉泉因他人举报服刑人员苗秋成挑容易修的布匹,将苗叫至修布机旁边过道上,辱骂训斥后用拳击打其头部数分钟,直到将其打倒在地,其倒地后脑枕部摔在地上导致昏迷。在此期间,车间内负责监管罪犯劳动生产安全的原四分监区监区长焦立明未尽监管职责,未进行巡视和瞭望,直至苗秋成被打倒昏迷后才组织人员将苗秋成送往医院救治,苗秋成经抢救无效于2003年3月28日死亡。2008年10月23日,牡丹江中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赵玉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1月18日,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焦立明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2013年4月18日,宁安法院经再审程序,维持宁安法院焦立明案刑事判决。

      【裁判结果】

      苗秋成父亲苗景顺、妻子陈玉萍等人据此向牡丹江监狱申请国家赔偿。牡丹江监狱作出答复函,以苗秋成死亡系其他人犯殴打所致为由,对苗景顺不予赔偿。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复议维持该不予赔偿决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认为,受害人苗秋成已死亡,其继承人及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苗秋成在牡丹江监狱服刑期间,被其他服刑人员殴打致死,监管人员焦立明因未及时制止,存在疏于监管的行为并被判处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故牡丹江监狱未尽到监管职责与苗秋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联系,牡丹江监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应综合考虑该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适当确定赔偿比例和数额。据此,决定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支付苗景顺、陈玉萍等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405414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等2万余元,以上共计赔偿48.5万余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监狱、看守所等监管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数量有所增加。实践中,对于监管人员自身违法侵权行为所致损害应予国家赔偿并无争议,而对于监管人员怠于履职,国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则存在不同看法。本案中,监管人员焦立明在苗秋成被殴打时未尽监管职责,未进行巡视和瞭望,已经人民法院判决予以定罪,据此能够认定该监管机关未尽法定监管职责。同时,此类案件的缘起并非由于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暴力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使用暴力所致,故亦应结合该具体情形,综合衡定该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适当确定赔偿比例和数额。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于怠于履职行为,确定了应当由国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原则,对国家赔偿责任理论与实践予以适当补充,从而更加彰显了国家赔偿法立足尊重与保障人权,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目的与意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骏凯律师
江苏无锡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娟律师
浙江杭州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