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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意外猝死 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发布日期:2019-11-10    作者:李建录律师

       本报讯 很多人买保险,就是为了买份保障,以防意外发生。湖北枣阳的常女士给母亲买了份保险,没想到老人突然猝死后,却意外遭到了拒赔。在与保险公司沟通无果后,常女士和父亲常某根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被判向原告支付10万元。
       2018年11月10日,枣阳市太平镇的常女士通过手机支付宝蚂蚁保险平台为母亲陈某某购买了老年人综合意外保险,保障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147元。 2019年4月5日,被保险人陈某某突感身体不适,被送往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9年4月8日被宣告死亡。该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肾功能衰竭、冠心病等。该事故发生后,原告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为此引起纠纷。
       枣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常女士通过手机支付宝蚂蚁保险平台为其母亲陈某某投保老年人综合意外保险,常女士按照该平台提示操作,填写了被保险人信息,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了常女士保费147元,双方的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双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常女士在投保时,该蚂蚁保险平台载明的保险保障范围为:意外身故、残疾10万元,意外医疗费用1万元,意外住院津贴9000元,猝死10万元,共计四项人身意外保险;而保险人官网后台电子保单载明的保险保障范围为九项人身意外保险,无猝死10万元保险;该电子保单与该蚂蚁保险平台上发布的投保保障内容不一致,保险人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
        故该保险保障范围应以原告常女士的支付宝蚂蚁保险平台上的投保单为准。 该投保单上保险保障中的猝死解释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突发急性严重疾病,且直接、完全因此而在急性病发作之日起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幸身故,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严重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而《保险条款》对猝死未作解释,仅对突发急性严重疾病解释为“指投保前被保险人未曾接受治疗或者诊断,在保险期间突然发作的疾病,不包括投保前已有疾病和症状,与投保前已有疾病和症状相关的疾病和症状。”该解释为扩展解释,与常人理解的猝死不一致,因《保险条款》为格式条款,当双方解释和理解不一致时,应以投保单上猝死的解释为准,并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 为此,枣阳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及时支付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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