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要点:宪法的概念
发布日期:2019-11-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效力上:宪法是普通法得以制定的基础和依据;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原则。以往谈宪法的最高效力主要指前两个方面,现在增补了第三点,即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最高准则。宪法在制定上的特点是往往要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或宪法起草委员会等,并且这个专门机构是临时性机构。在宪法修改方面,两个方面有权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现在我国修宪实际上惯例是中共中央提出建议,但它无权向全国人大直接提出修正案,其建议可以提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然后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到全国人大。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请注意全体代表同出席会议的代表是不一样的,三分之二多数亦有别于“三分之二以上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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