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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拒绝探望子女,怎么维权?

发布日期:2019-11-11    作者:张颖律师

2015年6月,张某与李某因感情破裂经平等协调,双方自愿离婚并在婚姻登记部门领取离婚证,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3岁的儿子随父亲张某生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每月有两个周末可以陪孩子一起度过。但从2017年2月起,因李某再婚,张某便以影响儿子学习等理由拒绝李某探望儿子,还称如果强行要见,会把儿子带到外地生活,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如何才能保障自己的探望权?
本案分析
      探望权制度的设立,可以保障间接抚养方对子女探望的权利,满足其思念子女的情感需要,同时也能使子女对父母的感情不因家庭的破碎而变化,尽量减少离婚带给子女的伤害,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
      本案涉及探望权的问题。张某与李某虽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李某作为孩子的妈妈,享有探望的权利,在张某拒绝探望的情况下,李某可向法院单独提起探望权之诉,由法院判决具体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方式等,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现实生活中往往在法院判决探望权后,另一方仍然不配合探望,导致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权无法得到保障,在该种情况下,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并非对未成年子女人身的强制,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一方拒绝执行,法院不能强行将孩子带到另一方身边,因为立法规定探望权本意是为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得以健康发展,从而有利于其成长,强行将子女带至某地行使探望权,势必严重伤害孩子的身心健康,与立法初衷相悖。需要提醒的是,一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以迫使其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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