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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排危的手段拆除被征收房屋,达到推进征收的目的

发布日期:2019-11-12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x区政府是以排危的手段来达到拆除被征收房屋以推进征收项目的目的,x市x区x街道办事处的排危行为实质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一个环节,应认定拆除行为系由x区政府委托实施,2019年3月26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位于x市x区x三村12栋403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关键词】征收拆迁,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危房拆除,排危检测
一.引言
        征收拆迁中,不得用排危的手段来达到拆除被征收房屋推进征收的目的。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尹某某与x市x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02行初37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7年6月19日,x市x区x街道办事处向x市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提交《关于申请对x三村12、17栋房屋进行排危检测的报告》,申请对x三村12、17栋房屋进行排危和房屋安全检测。2017年11月13日,x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受x市x区x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作出《x市x区x三村12栋G-D-4-12房屋危险性等级检测评定报告》,该报告结论为x市x区x三村12栋G-D-4-12号房屋危险性等级为D级。 
        (二)2017年11月27日,x市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向x市x区x街道办事处作出x房危拆告字[2017]第022号《危房拆除告知书》,告知该办所辖的位于x区x三村12栋的房屋存在下列问题:房屋主要承重构件建筑材料老化、破损严重,承载能力严重不足,围护结构严重破损,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建议对该房屋进行拆除。2017年12月25日,x市x区x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原告所居住的12栋房屋实施了拆除。另查明原告位于x市x区x三村12栋的房屋正处于国有土地征收过程中。
三.裁判结果 
        (一)本案中,原告的被征收房屋被拆除,应首先推定系由x区政府实施的拆除行为。诚然,如不涉及征收,系单独的排危行为,x市x区x街道办事处作出排危行为,依法是相应责任的承担主体。 
        (二)但本案中,如前所述,x区政府是以排危的手段来达到拆除被征收房屋以推进征收项目的目的,x市x区x街道办事处的排危行为实质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一个环节。在此种情况下,即使x区政府称拆除行为系x市x区x街道办事处所为,且x市x区x街道办事处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亦应认定拆除行为系由x区政府委托实施,故x区政府仍应为被告。 
        (三)被告x区政府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为明显不当,属于应当撤销的行政行为。2019年3月26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位于x市x区x三村12栋403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虽然被告提供的证据是不同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但从照片上看有x区政府的人参与了排危行为,可以说明这些人是x区政府组织的,x市x区x街道办事处和x市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均是x区政府的下属单位,此次拆除是x区政府组织下属多部门的联合行动,x区政府应对此次拆除负法律责任。 
        (二)答辩意见:答辩人不是本案诉讼的适格被告,答辩人没有实施行政排危行为,也从来没有出具排危文件和手续,也没有实施行政拆除行为。2017年6月19日x市x区x街道办事处向x市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提交了排危报告,x市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下发《危房拆除告知书》,x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HD16-03-03-392号《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报告》,故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三)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行使行政权实施征收并给予公平补偿的过程。征收中,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是给予补偿后拆除房屋的法定责任主体。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被征收房屋拆除,宜首先推定系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或由其委托实施,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为被告,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市、县级人民政府未承担征收组织实施工作。此种认定是依法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必然要求,有助于解决拆除无人担责或推卸责任的乱象。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不得以拆除违章建筑的名义,实施土地征收的行政行为。2.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3.征收拆迁:祖宅被直接认定属于废墟,以消除安全隐患的名义被拆除。4.法院可适用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协议未约定事项依法“填漏补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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