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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用地上修建临时建筑物的,需要什么程序?

发布日期:2019-11-12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应先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公告设施方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经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备案审批后再建设。
        判决书节选:
        关于原告认为自己搭建的板房属于农业附属设施,不应拆除的意见。法院认为,根据2014年9月29日实施的《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规定,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先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公告设施方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因此,即使按照原告所说为农业设施用地,原告都应当经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备案审批后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主张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而本案案涉建构筑物在建设时直至强制拆除前,一直没有相关部门合法的审批、报建手续。原告不能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建筑物是合法建筑或是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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