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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时为入户同意经济社扣除股份,能起诉恢复吗?

发布日期:2019-11-12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不能,既然签订了协议就有效,应遵照履行。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职权;第(六)项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的职权。《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尚有农村和经济联社的街道,负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和经济联社的工作,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董某认为自己的村民权益受到侵害,要求海龙街道办事处作出处理,海龙街道办事处依法有权进行处理。董某于2000年与某社签订的公证协议书明确约定董某同意由某社扣除其5股股份且扣除股份的效力及至终身。董某现要求恢复5股股份及有关福利待遇,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海龙街道办事处作出驳回董某的申请请求的行政处理决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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