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首例商业秘密无罪撤回起诉案
发布日期:2019-11-13 作者:余谭生律师
2015 年5月27日本案终于尘埃落定,检察院自行向法院提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回起诉申请”,法院作出裁定,推许检察院撤回对4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诉,后检察院对4被告人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长昊律师事务所发挥极致的匠人精神,创造又一奇迹!
离职创办新公司,被前公司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被害单位深圳市AMD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MD公司)与上海WL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L公司)系关联公司,主营网络播放器的研发销售业务。2012年5月开始,AMD公司副总经理张某芳伙同软件开发部经理被告人孟某、WL公司研发总监王某、吕某龙、倪某发、AMD公司市场部经理被告人黄某阳软件工程部经理被告人张某军等人密谋成立深圳FG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G公司)。2012年6月25日,张某芳注册成立FG公同并任法定代表人。2012年5月开始,黄某阳、王某、张某芳、倪某发,AMD公司软件开发工程师杨某龙、张某军、吕某龙、孟某、谢某通张某民等人先后离职并到FG公同任职,且孟某、黄某阳、杨某龙等人还携带了被害单位部分服务器端软件源代码和客户信息等资料。
2012年8月,FG公司与深圳市ZG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G公司)合作研发、生产、销售网络播放器,由FG公司负责方案设计软件研发和运营维护。后张某芳指派孟某、黄某阳、杨某龙.张某军、谢某通、张某民等人进驻ZG公司办公,王某、吕某龙、倪某发等人在FG公司南京驻点工作。
2013年3月13日,被害单位AMD公同和WL公司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报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黄某阳、杨某龙、张某军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寻求多家律所无果,黄雪芬律师毅然决然接下重任
本案总共涉及到11个犯罪嫌疑人,这11个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以及所在公司咨询了很多律师,只要听说比较知名的律所和律师都会前去咨询,朋友也帮忙介绍,花了很多时间、精力见律师,跟一个又一个律师讲述自己的案件,也花了很多钱,最后发现根本不能解决他们的问题。其中,有的家庭把自家的酒楼卖了,有的家庭把自己的房子卖了,把车卖了,向亲戚朋友借钱,散尽家财,但被控告的人还是关在里面。
一个偶然的机会,家属辗转委托,一定要求黄律师代理这个案件。这位家属就是这家公司负责人的父亲,他的儿子是FG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被以涉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刑事控告。这位老父亲不仅要营救自已的儿子,还要尽可能地帮助其他被抓的家属, 这位老父亲把家里所有的物业、财产都变卖了,为的就是为自己的儿子和这群青年争取自由。黄律师被这位老父亲的精神所感动,同意与他见面,听他叙述案情。
在初步了解案情后,黄律师给出了意见,但是鉴于当时正在处理其他案件,建议他另行委托其他律所处理。出人意料的是,这位老父亲坚持要求黄律师代理这个案件,经过多次见面沟通,也考虑到这位老人家两鬓斑白,独自离开老家,普通话也不标准,与人交流非常不便,只身前往深圳寻求帮助,实属不易。拳拳之心,深为感动!在这位老父亲的坚持下,黄律师决定代理这个案件。
鉴定深似海,成也鉴定,败也鉴定
黄律师在接受这个案件后,立即组织团队处理,在对3000多页的材料进行分析后,团队内部进行明确分工,专人负责司法鉴定,专人负责损失评估,专人负责法律分析等,各小组的工作同时开展,“并行不悖”。在这过程中,我们内部还进行模拟辩论,部分人代表控告方,部分人代表公安机关,部分人代表辩护人,从各个角度和立场对这个案件进行模拟,设想下一步将采取的措施,演绎头脑风暴。
经过长达一个月的辛苦准备,总结出了四个辩护点。
第一:犯罪嫌疑人无实施预谋的主观故意。黄律师认为,被告离职原因属于对当时工作的不满,创意想法无法得到发挥,没想过做什么怎么做,只有一些成立公司的想法,更没有故意从VLC获取对方公司的任何信息,遗留下忘记删除的都是从来没用过的。而且被告在2012年3月底购买了AMD股份,不可能购买了公同股份,还实施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如果被告是预谋去成立公同并且窃取他商业秘密情况,那FG与VLC共同的功能部分,例如点播、直播、升级、广告等,完全直接拿VILC代码来用,但实际上,他们自研的服务器端代码有3万多行,排除开源框架的部分,也有2万行以上代码,通过鉴定报告可以看出,这些代码根本没有在同一性的鉴定范围内。
第二:根据辩方鉴定意见,控方主张的“输人法的按键逻辑监听”特征代码片段及“输入法的焦点绘制”特征代码片段9个技术点并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理由是:1.鉴定意见认定该9个技术点不具有非公知性。2.该部分代码不具有完整的功能实现作用,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不具有实用性。3.9个技术点没有与FG公司所使用的客户端源代码进行同一性比对,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第三:涉案侵权产品“网络高清播放器"由硬件和软件两部分构成,而FG公同只是软件外包公司,收取软件开发费用8万元,根本达不到商业秘密追诉标准;从所获得的利润来说,深圳市ZG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利润为41467.8元或者87694.2元,这部分利润一方面与FG公司无关,即使与FG公司有关,也达不到商业秘密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第四:被指控侵权的软件并非核心功能。
清白离不开坚守,家属为黄律师点赞
本案从最初以侵犯著作权罪到后改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从2013年初到2015年5月27日,历时2年多,涉案11人。其中,诸多被告人两度被拘押又两度被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2人不起诉,单就公诉机关于2014年4月16日起诉至2015年5月27H法院作出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法院审判也经历了一年有余。经过黄律师长达一个月的辛苦准备,鉴定意见出来了,损失报告出来了,专业的法律分析意见也出来了,黄律师将凝结日夜奋战的硕果递交检察院,并申请取保候审。很快,检察院就批准了取保候审申请,并要求家属前往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以致这位老父亲激动地说:“我们花了1年多的时间,花了很多钱,都没有办到的事情,你们短短一个月就把人取保候审出来了,还没有花额外的钱,还是得找专业的人,准备专业的证据才有用啊。”
2015 年5月27日本案终于尘埃落定,检察院自行向法院提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回起诉申请”,法院表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最终作出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对4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诉,后检察院对4被告人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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