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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公证卖房委托后,房屋仍被过户了能索赔吗?

发布日期:2019-11-14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不能向房管部门起诉行政赔偿,因为终止委托声明后未及时收回房屋产权证及委托书原件,也未采取相应的后续措施,导致房屋被过户,结果的发生属于委托人自身的过错,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被确认违法,且该违法行政行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才产生行政赔偿。本案中,生效判决确认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2年11月1日核发粤房地产权穗字第××号《房地产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涉案房屋被办理过户登记是由于黎某在办理了终止委托声明后未及时收回房屋产权证及委托书原件,也未采取相应的后续措施所导致,故该结果的发生完全是黎某自身的过错所致,并不存在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黎某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因此原审法院认为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穗国房法字[2014]4号《市国土房管局不予赔偿决定书》并无不当,黎某请求撤销上述决定书及要求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其损失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黎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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