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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资质的人雇佣员工在工地上受伤,由谁作为工伤的用工主体单位

发布日期:2019-11-15    作者:崔新江律师

通常情况下,劳动关系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1、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服从用人单位安排,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2、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4、用人单位定期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 
        劳动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人身依附性,劳动者对内能被视为用人单位一员,对外能代表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工作人员。
        在劳动过程中,彭XXXXX不受用工单位XXXXX建筑公司管理,其工作也不由用工单位XXXXX建筑公司安排,用工单位XXXXX建筑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从未与彭XXXXX发生关系,因此认定彭XXXXX与用工单位XXXXX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律事实依据不足,故彭XXXXX请求确认其与用工单位XXXXX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彭XXXXX与用工单位XXXXX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并不影响彭XXXXX因在郭XXX挂靠用工单位XXXXX建筑公司承包的案涉工地受伤,而与用工单位XXXXX建筑公司所产生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201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无论是部门规章还是司法解释,都对用人单位违法转包中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做出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 
        案外人孙XXXXX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张XXXXX在其承包的八里坪村刘XXXXX零租房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因工摔伤,施工工程中标单位XXXXX建筑公司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王XXXX指定的代理人文XXXX在此劳务分包合同中借用资质的民事行为不论是否违反相应法律规定,但借用企业资质的事实已经客观存在,并产生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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