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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部分借款 能否认定全部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9-11-15    作者:李建录律师

       非举债的配偶一方归还了部分款项,能否认为对举债方全部借款的确认。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配偶一方无需对借款人的全部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朱某和秦某系夫妻。朱某多次通过微信向赵某借款,赵某根据朱某的指示于2018年10月至12月之间数十次向朱某、秦某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出借款项162万余元,其中转账至朱某的配偶秦某账户39万余元,朱某通过自己和配偶秦某的账户合计还款119万余元,其中通过秦某账户还款83万余元。因尚有45万余元款项未归还,赵某提起诉讼,认为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朱某、秦某共同清偿。 
       朱某未到庭参加诉讼。秦某认为其对借款并不知情,朱某在外有大量借款,已经离家出走,其对朱某的借款并不知情,借款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其平时不上班,银行卡的实际控制人是朱某,平时朱某帮其交纳社保等,银行卡实际是朱某在使用,其未使用转账的银行卡。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和朱某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根据查明的事实,朱某尚结欠赵某借款本金422150元,朱某应当向赵某归还该款。至于秦某是否需要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举证证明债务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负债。本案中,虽然赵某根据朱朱某指示将部分款项汇入了其配偶秦某账户,但赵某未能举证证明全部出借款均是出于朱某和秦某的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且根据赵某提供的证据,其向朱某出借款项均是由朱某向其提出,汇入的账户也均是朱某提供,赵某与秦某之间除了银行账户上的资金往来之外,未有就借款金额、借款事由、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的磋商,无法证明赵某和秦某之间就本案借款形成了借款合意。因秦某未能举证证明银行账户、微信码并非由其本人控制而是由朱某实际控制,故仅能认定汇入秦某银行账户的39万余元系朱某、秦某夫妻共同债务。但通过秦某银行账户还款已达83万余元,故秦某应该承担的还款责任已经履行完毕。赵某仅仅依据通过秦某向其归还了部分债务而主张该还款行为构成对全部债务的事后追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通过秦某账户归还的部分款项依法抵扣朱某的债务本金。赵某主张秦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法院驳回了赵某对秦某的诉讼主张。
       法官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依据夫妻双方之间是否就举债向债权人形成了共同的意思表示。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举证证明债务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形成的负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可以表现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夫妻一方虽未签字但事后对借款予以追认或者存在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共同意思表示行为。本案中,原告赵某累计向被告朱某出借162万余元,根据赵某提供的证据,上述借款均是由朱某通过微信向其提出,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凭证,接收款项的账户也由朱某向其提供,无法证明朱某的配偶对全部借款形成了借款合意,朱某通过秦某银行账户还款的行为也不能据此认定秦某对全部借款的事后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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