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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争取到两岁2个月男孩

发布日期:2019-11-18    作者:庄荣华律师

鼓楼区离婚案件
遭遇:
第2次起诉离婚,近期分居和对方没有任何联系和沟通,对方无情将孩子据为己有。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离婚、财产、孩子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全面解决所有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立案---法院通知---开庭---2个月拿到判决书
鼓楼法院-嵇娟庭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
3、对方共计支付我方11万左右财产折价款
4、余略
诉讼中对方的抗辩:
1、孩子较小,离不开母亲
2、孩子近一年都是由女方及女方家人在照顾
司法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女,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B,男,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B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双方离婚;
        2、婚生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14年9月9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9月13日生育一子C,双方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之前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半年以来,双方关系依然没有改善。孩子年龄较小,需要母亲的贴心照顾,原告的工作时间较为固定,有充足的休息时间陪伴孩子,被告工作繁忙,经常出差,没有时间和精力陪伴孩子,原告父母也有能力帮助原告照顾孩子。被告婚前购买了鼓楼区和燕园12幢3单元202室房屋,婚后进行了共同还贷,要求分割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婚后购买了苏A大众牌汽车一辆要求分割。 
        被告B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发生矛盾原因是原告在今年1月份没有与被告协商,把孩子送到武汉由原告父母照顾。原告的父母尚未退休,照顾孩子的时间有限,而原、被告在南京工作、生活,孩子在武汉由老人照顾,对孩子不利,也剥夺了被告作为父亲抚养和亲近孩子的权利。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更为合适,孩子在南京生活对孩子成长更加有利,被告的父母已经退休,可以协助被告抚养孩子,被告也保障原告探视孩子,被告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原告婚前购买了江宁区秦淮路室房屋,婿后进行了共同还贷,要求分割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A与被告B于2013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4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9月13日生一子C。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17年年底双方分居,2018年年初,原告将C送回武汉老家,由原告父母负责照顾。2018年3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关系未改善。原、被告工作单位均在南京,原告年收入13万元,被告年收入14万元。原告婚前购买了南京市江宁区室房屋登记在原告A名下,婚后进行了还贷,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合计16万元,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8万元。被告婚前购买了南京市室房屋(以下简称)登记在被告B名下,婚后进行了还贷,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合计2.6万元,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1.3万元。婚后购买了牌号苏A大众牌汽车,登记在被告名下,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车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5万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出坐医学证明、房屋所有权证、车辆登记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应该是双方用心经营并共同维护的美好情感关系,原告A要求离婚,被告B虽然表示不同意离婚,但在原告第一次要求离婚至今,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矛盾亦未化解,故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婚生子C的抚养问题,对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及其他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一方不得擅自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相关利益,甚至损害子女身心健康。原告A在双方发生矛盾分居之后,将婚生子C送回武汉老家,由其父母负责照顾的行为,不仅不利于C的身心健康,也造成被告B探视不便。被告B有稳定工作和固定收入,其父母均已退休,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协助被告抚养和照顾孩子,目前原告A也在南京生活,由被告抚养C,不仅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也能便于原告探视。本院综合考虑原、被告及家人抚养C的便利性,依法认定C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对C享有探视权,每周探视一次,每周六上午原告至被告处将C接回,周曰下午送回被告处。C年龄较小,原、被告双方作为C的父母,考虑问题均应从有利于C的角度出发,尽可能降低父母离婚对于子女的伤害,努力为孩子创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生活、学习环境。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本院对原、被告双穷达成一致意见的分割方案予以确认,即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8万元;牌号苏A大众牌轿车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车辆折价款5万元;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3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A对C享有探视权,每周探视一次,每周六上午原告至被告处将C接回,周日下午送回被告处: 
        三、南京市江宁区室房屋归原告A所有,原告给付被告B房屋折价款8万元; 
        四、牌号苏A大众牌轿车归原告A所有,原告给付被告B车辆折价款5万元; 
        五、南京市室房屋归被告B所有,被告给付原告A房屋折价款1.3万元: 
        六、第三、四、五项折抵,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十日内给付被告B折价款11.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A负担120元,被告B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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