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土地取得方式为其他什么意思?
发布日期:2019-11-19 作者:张静律师
判决书节选: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章关于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方式有明确规定,其中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只有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不存在“其它”的方式。案涉房屋的《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显示案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开发商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但开发商欠缴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及利息。开发商欠缴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及利息,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向开发商追缴,不应在杨某合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产权证上注记,对杨某财产权利行使产生影响。市国规委将案涉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登记为“其它”,在杨某的房地产权证上附注“土地未办有偿使用手续”,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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