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向江苏苏州中院申请认可台湾士林地院民事判决案
发布日期:2019-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3年 8月23日,台湾居民林某某以台湾居民吴某某侵占股票款等为由,向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诉讼。2013年9月23日,台湾士林地院作出2013年度重诉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判决吴某某向林某某给付新台币44779595元,及自2012年3月20日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计算之利息,并负担诉讼费。该院出具《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判决确定证明书》,证明2013年度重诉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已于2013年10月31日确定。
因本案涉及的被执行财产在江苏省苏州市,2014年6月9日, 林某某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士林地方法院2013年度重诉字第315号民事判决。
(二)裁判结果
苏州中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林某某提供的台湾士林地方法院2013年度重诉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开庭通知的送达证书、判决确定证明书,均由台湾公证部门公证,并经江苏省公证协会证明,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上述证据证明吴某某经合法传唤行使了诉讼权利、判决已生效。同时经审查也未发现该判决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九条所列之不予认可情形,故应认可该判决的效力。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民事裁定,对台湾士林地方法院2013年度重诉字第315号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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