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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精讲:自首

发布日期:2019-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精讲:自首。
  自首
  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
  自首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又逃跑的,还能再次成立自首吗?能成立自首。
  共犯的自首:如实交代共同的犯罪事实。
  (四)坦白
  现在变成了法定量刑情节——“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五)立功
  ◆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已删除(老考生请特别注意)。
  学员问:现在变成了法定量刑情节——“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老师,这里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 指什么?
  法律教育网教务老师回复:
  指的是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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