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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劫持航空器罪

发布日期:2019-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劫持航空器罪。
  陈某在乘坐飞机前与朋友喝了大量白酒,上飞机后趁着酒意不时的找乘务员的麻烦。后来乘务员建议陈某好好休息一下,哪知陈某猛地起身搂住乘务员的脖子,同时用餐具刀逼近其喉咙,大喊,“返航,返航!不听指挥我就把他杀死!”机长只好先下令返航,后趁陈某不注意,命令空中警察将其制服。事后,陈某辩称自己是酒后行为,当时意志不清醒,应该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A.陈某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B.陈某构成绑架罪
  C.陈某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D.陈某酒醉后缺乏辨认或控制能力,因此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构成劫持航空器罪。同时,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学员问:老师,根据题干信息陈某趁酒意找麻烦,并没有劫持的故意而是暴力危及到飞行安全,定a项得罪名合适。
  法律教育网教务老师回复: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陈某构成劫持航空器罪。这里实际上主要通过暴力手段是要求飞机返航,并没有危及到飞行的安全问题,机上人员乘坐飞机本身还是安全的。所以这不是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在生理性醉酒的情况下,还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生理性醉酒犯罪应当认定为故意犯罪,故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使其辨认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但由于醉酒由行为人自己造成,也不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具有刑事政策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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