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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

发布日期:2019-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
  【例题·不定项】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
  关于事实二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将2万元真币送给赵某,构成行贿罪
  B.甲将10万假币冒充真币送给赵某,不构成诈骗罪
  C.赵某收受甲的财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D.赵某被甲欺骗而订立合同,构成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商业贿赂犯罪、使用假币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选项A错误。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据此可知,行贿罪针对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本案中,赵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甲不能构成行贿罪,应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选项B正确。甲将10万假币冒充真币送给赵某,应构成使用假币罪,不构成诈骗罪。
  选项C正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赵某非法收受甲的财物,为甲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选项D错误。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不具有此身份,因此,不构成此罪。
  学员问:
  我经常听到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这两个概念,几乎贯穿了多类法律,但是因为我不是法本毕业,对这个概念不容易透彻理解,我百度了一些网站,也都是理论为主,缺乏案例支持,以及归类总结,法律教育网可否提供类似的帮助呢?
  法律教育网教务老师回复:
  先从概念上为您进行区分:
  法规竞合的本质是单纯一罪,而想象竞合犯则是观念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具有四个共同特征:其一,一个犯罪行为;其二,触犯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其三,两者的法律本质都是一罪,而非数罪;其四,最终都适用一个法条并且按照一罪予以处罚。
  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之间存在显著或根本的差别。具体而言可归纳为:第一,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的竞合,属于犯罪数之单复的形态;法规竞合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之关系的形态。
  第二,想象竞合犯是观念的竞合(观念上的数罪),即想象竞合犯是实质一罪,其以一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不同不同罪名由于观念因素或主观认识的影响而发生竞合;法规竞合是客观存在的或现实的竞合,即法规竞合本为单纯一罪,但由于客观存在着的法律条文的错综规定而致使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竞合。
  第三,想象竞合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必然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
  第四,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为转移。
  第五,想象竞合犯是由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触犯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所以,数个法条均应适用于导致不同罪名竞合的犯罪行为,且应在比较数个罪名法定刑的轻重后择一重者处断之(但所触犯的轻罪成立,其法条仍应引用);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故在数个法条中只能选择适用一个法条即特别法、实害法或重法对犯罪人予以处罚,而排斥其他相竞合的法条即普通法、危险法或轻法的适用。
  第六,想象竞合犯是犯罪之单复的形态,故关于想象竞合犯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罪数问题和对犯罪行为触犯的数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法规竞合是法条之关系的形态,故关于法规竞合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
  简单来说想象竞合是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其犯罪结果侵害两个或两个以上权益,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按触犯的罪名中的重罪论处,不以数罪并罚。 如甲开了一枪,子弹穿过乙的身体又重伤了丙,则甲一个行为犯了两个罪,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但只有一个行为,则从重,定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本身两个罪没有竞合,所以不是法条竞合。
  而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实际上是法条的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两者的主要区别就是看法条是否为相互包容的关系。如我国刑事立法规定了“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去诈骗,定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比是特别规定,也就是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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