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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犯罪停止形态

发布日期:2019-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犯罪停止形态:
  【例题·多选题】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
  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乙构成抢夺罪既遂
  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犯罪停止形态。
  选项A正确。黄某自动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成立犯罪中止。但该效力不及于甲,甲因黄某放弃犯罪的障碍成立犯罪未遂。甲代表单位行为,因此,甲犯罪未遂单位也犯罪未遂。
  选项B正确。假币也是财物也有价值,因此,抢夺假币也构成犯罪既遂。
  选项C正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本案中,丙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偷盗婴儿的行为,实施该行为后其拐卖儿童罪就已经既遂,犯罪既遂后就不再成立犯罪中止。
  选项D正确。丁有杀害胡某的犯罪故意,实施了射杀行为,虽然其没有打中,但是丁的射杀行为导致胡某心脏病发作而死亡。因此,丁的行为与胡某的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理,丁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学员问:请问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犯罪中止是犯罪未遂的一种形式吗?谢谢。
  法律教育网教务老师回复:
  1.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不是的,它们都是一种独立的犯罪未完成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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