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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我国网约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及完善措施

发布日期:2019-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2018年至今, 各大省市交通部都制定了本省市关于网约车的公平审查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现, 让网约车在经济法领域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而国家也希望通过法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管理制度和公平审查制度。本文将通过网约车的范围界定, 分析我国网约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并对此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网约车; 法律规制;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指的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 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一、网约车的范围界定

  网约车, 简单来讲就是通过网络预约出租车。2016年7月出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经营服务进行了界定:"其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 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信息整合依托打车软件为驾驶员与出租车乘客提供点对点的及时对称信息, 从而达成预约客运服务。"它是依附于互联网平台, 同时借助信息服务平台和数据统计定位系统, 然后再对客户进行招揽, 以此形成和出租车性质相同的出行服务模式。

  在共享经济这样的大背景之下, 消费主义盛行, 市场的资源配置稍有错误, 导致市场的利用率降低, 法律所涉及的内容还没有完全覆盖网络互联网, 而网约车的出现使得汽车动产的资源使用在不改变所有权的情况下, 使得被服务者能够暂时的使用汽车这一动产资源。这种使用观念的改变不仅仅能够提高资源的合理利用, 让消费者占据更多的权利, 并且自己的权利能够得到最大利益的实现, 但与此同时, 网约车所出现的问题也在一步一步加深和凸显, 不能够完全预料到网约车出现对于法律体制的冲击和社会的影响, 因此解决网约车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就迫在眉睫。

  二、在网约车监管领域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义

  首先, 网约车的公平审查制度的提出是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虽然我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经济的竞争和垄断进行了限制, 但是网约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产业, 使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能力的履行存在"灰色地带", 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目的不是限制竞争, 而是为了促进公平竞争, 扫除经济市场的障碍。

  其次,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会减少网约车的地方保护主义, 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让网约车的管理从一开始就进入审查阶段, 能够更好地完成司法救济, "健康的竞争机制是衡量竞争行为正当性的根本标准",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就是为了保护市场机制, 保护公平的竞争环境, 防止政府颁布限制性竞争的办法和措施, 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相对稳定的空间。

  三、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改善建议

  (一) 健全公平审查制度法律体系

  法律规定结构清晰, 体制健全是对各行各业发展规制的前提条件。由于法律的滞后性, 网约车所存在的社会问题已经凸显, 但我国赋予网约车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的时间还很短暂。虽然目前《指导意见》和《暂行条例》已经出台并且开始适用, 全国各地的地方性政策和地方性法规也已经开始制定并且实施, 但是这些监管制度规定太过于模糊, 不够清晰, 层次分明不够。

  (二) 完善公平竞争审查主体制度

  国务院《意见》中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一种自我审查的方式, 即对于网约车监管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主体为制定者本身, 即"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针对这种监管权力的矛盾, 第一, 应当对审查主体的设定进行适当调整;第二, 可以征求利害关系人、大众群体、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法律机构的意见, ;第三, 可以进一步确立独立的公平竞争审查主体制度, 具体可以成立专门的公平竞争审查主体机构, 由专业人士根据各个地区差异对网约车监管规定进行审查。

  (三) 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引入竞争法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尚未在经济法律规范中适用, 仅仅是在国务院《意见》及其实施细则中有所规定, 在适用法律时往往对其与竞争法之间的关系梳理不明确。因此, 应当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引入竞争法中, 作为竞争法律制度的有效补充。若政府实施了滥用权力, 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则使用《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制, 同时结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利益衡量分析;若政府的行为是合法的, 但造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实质后果, 则只能运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审查。

  总之, 只有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全面落实, 对共平竞争审查制度不断完善, 改变司法救济的被动性, 主动对网约车进行审查和审核, 才能让网约车和互联网经济领域获得更加公平的竞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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