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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总则之紧急避险

发布日期:2019-1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刑法总则之紧急避险。
  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对象
  正当防卫:不法侵害人本人
  紧急避险:第三人
  注意:1.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2.为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进行紧急避险。
  3.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4.对紧急避险可以再成立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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