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力公司未尽到检修义务,供热费应依据实际情况酌减
发布日期:2019-11-25 作者:110网律师
【关键词】合同纠纷,供热费,供用热力,热力公司,检修义务
一.引言
热力公司未尽到检修义务,供热费应依据实际情况酌减,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xx热力有限公司与某某俭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x0116民初3422号”。
二.基本案情
某某俭所居x号房屋的采暖面积为109.43平方米,其属x热力公司供暖范围内。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供暖季,x热力公司为某某俭上述房屋提供了供热服务。供暖收费标准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30元,现某某俭以供暖管道漏水造成房屋浸泡受损为由未向x热力公司交纳上述期间内的供暖费。就双方争议的房屋因供暖管道漏水浸泡受损一节,某某俭提供了照片加以佐证;x热力公司认可照片的真实性,但认为即使事实属实,也应另案解决。
三.裁判结果
根据某某俭提供的房屋照片,可以认定x热力公司在供热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故x热力公司要求某某俭全额交纳供热费3282.9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酌减20%。x热力公司要求某某俭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基于上述理由,某某俭并非无故不交纳供热费,且双方对此并未约定,该项请求依据不足,故本院不予支持。
另,双方就某某俭房屋损失可另行解决。2019年8月12日法院判决,某某俭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xx热力有限公司2018年至2019年期间的供暖费合计2626.32元。
四.讨论
(一)诉讼经过:原告x热力公司与被告某某俭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热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登平、张栋与被告某某俭到庭参加诉讼。
(二)原告供热单位诉求:被告系原告采热用户,2018-2019年应交采热费3282.9元。原告多次上门催收并粘贴催费通知,但被告以房屋墙面污染为由拖欠至今。依据《x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依照《x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约定,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为交费期自次年1月1日起,按欠费总额及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原告违约金。因此,原告诉至法院,望依法裁判。
(三)被告用热用户意见:收费标准和房屋面积认可。我x号房屋北卧室自2011年起因供暖管道漏水而造成墙体受到浸泡。我多次联系原告,原告表示等供暖结束后再查看是否还漏水,但后来一直没解决。现在供暖管道经改造后,房屋就不再漏水了。我房屋损失没解决前,我不同意交纳供暖费。
(四)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x热力公司为某某俭所居x号房屋提供热力服务,双方在事实上成立供用热力合同关系。x热力公司作为供热方,在其享有收取供热费权利的同时,亦负有为某某俭提供安全、稳定的服务义务。在双方存在供热纠纷的情况下更应加强针对该用户的检修义务。
【参考资料】1.合同纠纷:已签停止用热协议,热电公司不得无故要求赔偿热损失费。2.知识产权:KTV提供点歌服务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侵犯权利人的放映权。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 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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