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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差,可以拒缴物业费吗?

发布日期:2019-11-25    作者:杨小勇律师

律师分享:
        物业管理服务具有连续性、持续性的特点,应当综合整体情况评价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与水平。不能仅凭,某个时间点的局部情况即说明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就本案而言,虽然物业公司确实存在物业服务质量问题的事实,但不足以构成免除业主缴纳物业费义务的抗辩理由。可以根据原告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上存在的瑕疵,对业主所欠物业费酌情予以减少。 
        良好的物业服务需要业主与物业公司长期良性互动,业主不能简单地以物业公司服务存在瑕疵为由而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也应对业主反映的问题及时回复并尽量改进服务质量。
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原告与案外人天津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天津市滨海新区XX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每月每平方米物业服务费1.8元。被告系该小区业主,自2012年9月始一直拒绝缴纳物业服务管理费。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管理费XX元(2012年9月至2016年3月)。但是被告认为原告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因而拒绝缴纳物业费。
法院认为: 
        原告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了义务。被告作为业主,在享受原告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后,应依合同月底过缴纳物业费。被告未按约定缴纳物业费,已构成违约,故原告的诉求,予以支持。但由于原告在物业服务方面存在瑕疵,应酌情核减被告应交物业费的15%。
案件结果: 
        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的85%,即XX元(自2012年9月至2016年3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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