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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工地上突发疾病,雇主、包工头、劳务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9-11-25    作者:崔新江律师

原告满XXXXXX在中XXXXXX公司承包的工地上粘贴瓷砖时,突发脑干出血,经抢救并住院治疗后,现仍处于植物人生存状态,构成一级伤残。
        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河南XXXXXX公司强令工人加班赶工期,××,对原告发病存在过错;中XXXXXX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蒋XXXXXX,存在过错;蒋XXXXXX作为原告的雇主,应当对提供劳务的原告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根据原、被告各方提供的证据,2017年12月29日当天下午,工地上所有施工人员均停工回到生活区,原告及满XXXXXX、满XXXXXX没有经任何人同意自行到工地粘墙砖,期间原告突然发病,在整个过程中三被告均不存在强令加班的行为,原告主张的过错并不成立。中XXXXXX公司与蒋XXXXXX签订有劳务分包合同,原告家属也自认原告是受雇于蒋XXXXXX,为蒋XXXXXX提供劳务的,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XXXXXX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XXXXXX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遭受的损害是因其突发脑干出血导致,并非因XXXXXX全生产事故遭受到人身损害,且原告不能证明原告发病过程中蒋XXXXXX存在过错,故原告诉请被告蒋XXXXXX和中XXXX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满XXXXXX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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