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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加盟合同未实际履行被判决全额退款

发布日期:2019-12-02    作者:王一流律师

一、案情回放:
案号:(2019)苏0105民初4475号
原告:吴XX,委托代理人:王*流律师
被告:南京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31日签订《区域代理协议书》和《区域代理品牌使用协议》。被告授权原告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越秀区经营“XXX”手工奶茶餐饮加盟项目。为履行上述合同,原告向被告交纳代理费用共计4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了解到双方签订的合同为特许经营合同。但是签约时被告注册时间不足半年;被告无涉案项目注册商标;被告无商业特许经营资质和成熟经营模式;被告隐瞒和虚假披露信息,诱骗签约。同时,签约后,被告一直未提供任何特许经营服务,原告没有开办自营店,也没有在授权区域发展加盟店。在发现上述问题后,原告于2019年1月起诉至法院,要求解约和主张退还全部加盟费40万元。 
        被告答辩认为,双方合同系一般民事代理合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即使是特许经营合同,原告诉请返还项目代理费40万元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法院裁判: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从涉案协议所涉内容及双方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双方签订的协议具有特许经营合同特征。《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以下简称“两店一年”规定)。 
        本案中,被告没有注册商标,没有进行备案,且在签订涉案特许经营合同时不符合“两店一年”规定,故被告在未能如实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同时,原告自签订合同后,未选址开店,亦未从事代理活动。因此,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协议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于审理期间已期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无需再行判决解除。关于原告交纳的40万元,因被告并未履行合同义务及法律规定义务,故应退还原告代理费40万元。遂法院作出返还全款的判决。
三、律师评析: 
        本案原告发现特许人的问题以及起诉的时间还是比较及时的,但是诉讼过程中因被告提管辖异议耽误不少时间,最终导致判决时合同期限都已超过。不过,这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并无影响。作为加盟商来说,打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诉讼,关键在于两点:一是起诉时间,越早越好,因为这是涉及到加盟商能否行使“冷静期”内单方解约权的问题;二是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只要起诉时间及时,特许人主要合同义务尚未实际履行,不管时间经过多久,该退还的费用还是要退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超出合同期间,法院最终还是判决全款返还,即是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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