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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某侮辱法官被拘案(北京)

发布日期:2019-12-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党某原系某协会职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党某与该协会之间的劳动争议上诉案期间,上诉人党某在当庭提交的回避申请书中,多次使用“乌龟”“王八蛋”“乌星人”等贬损性语言,对之前审理此案的审判人员进行侮辱。针对党某的错误行为,法院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立即修改申请书内容并书面具结悔过,但党某拒不承认错误,态度嚣张。

  【处理结果】

  考虑到党某的学历、工作阅历、前后行为表现等因素,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使用贬损性语言侮辱审判人员是蓄意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性质十分恶劣,遂于2016年10月25日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法官履行法定职责,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结果的过程。当事人是否尊重法官,不仅关乎法官个人尊严,更关乎司法权威和法治底线。近年来,部分当事人由于对裁判结果不满等各种原因,通过诉讼材料、网络等各种媒介肆意贬损、侮辱、谩骂、威胁、诽谤,甚至跟踪和攻击审判人员的现象屡有发生,不仅让审判人员个人承受正常审理案件之外的巨大压力,也严重影响案件审理秩序,损害国家司法权威。本案中,法院果断实施司法拘留措施,既表明了依法维护司法权威的坚定决心,也通过加大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保障了审判人员的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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