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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刘某2聚众哄闹法庭、殴打法警案(浙江)

发布日期:2019-12-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23日上午,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刘某等人聚众斗殴一案。在法警将刘某押解至法庭时,刘某的妹妹刘某1、刘某2等人起立鼓掌。面对法官和法警的劝说制止,刘某1、刘某2等人不仅拒不听从,反而变本加厉地鼓动喧闹,致使宣判被迫中止,刘某被法警带回暂押。刘某1、刘某2等人见状,强行闯入审判区域和羁押通道,围困、推搡、拉扯法警衣物。其间,刘某1持手机将前来劝阻的法警郑某头部砸伤,并伙同刘某2纠集部分旁听者不停打骂郑某及法警黄某,导致黄某全身部分软组织挫伤,郑某全身多处表皮剥脱。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1、刘某2不听从法庭指挥,伙同他人在法庭上哄闹,后又强行进入法庭羁押通道,推搡、拉扯、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根据刘某1、刘某2各自行为情节,乐清法院分别于2016年5月、2016年3月判决:刘某1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刘某2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典型意义】

  旁听案件审理是公民行使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公民的旁听权利,但同时公民也应当遵守旁听案件的纪律规范。在案件审理中,法庭内的区域被划分为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之间以栏杆等进行隔离。如此设置不仅是对法庭内的空间作出物理区隔,也是对参与案件审理活动人员各自的权利范围作出法律界定,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秩序,确保司法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务。旁听人员虽然并非案件当事人,但同样负有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没有规矩约束和规则引领,审判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就无从谈起。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第十七条对法庭纪律作出了规定,其中明确在庭审活动中全体人员都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不得鼓掌、喧哗,并且明确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但在实践中,一些旁听人员和诉讼参与人无视司法礼仪,有的不听劝阻,乱闯非审判区域,不仅扰乱了庭审秩序,也破坏了法院正常工作环境,有的甚至导致被告人脱逃、公共安全事故等重大安全隐患,严重损害法律权威。为此,《办法》第十条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活动区域与法官办公区域的相对隔离原则,第十一条也对维护庭审秩序和机关安全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本案中,刘某1、刘某2作为旁听人员,故意违反法庭规则,不仅聚众哄闹庭审现场,致使公开宣判无法进行,而且强行闯入禁区、暴力袭击司法警察,造成重大安全风险,已经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故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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