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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日期:2019-12-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鸿顺公司多次被环境保护主管机关查获以私设暗管方式向连通京杭运河的苏北堤河排放生产废水,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指标均超标。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环境保护局曾两次对鸿顺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于2015年12月28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鸿顺公司将被污染损害的苏北堤河环境恢复原状,并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如鸿顺公司无法恢复原状,请求判令其以2600吨废水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6.91万元为基准,以该基准的3倍至5倍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鸿顺公司排放废水污染环境,应当承担环境污染责任。根据已查明的环境污染事实、鸿顺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等因素,可酌情确定该公司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遂判决鸿顺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共计105.82万元。宣判后,鸿顺公司以一审公益诉讼人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污染物排放点的环境质量已经达标不能作为鸿顺公司拒绝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理由,一审判决以2.035倍作为以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系数并无不当,以查明的鸿顺公司排放废水量的四倍计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试点提起公益诉讼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首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检察机关试点提起公益诉讼的二审案件。一审法院注重司法公开,体现公众参与,合议庭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庭审向社会公开并进行视频、文字同步直播。庭审时邀请专家辅助人就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问题提出专家意见,较好地解决了环境资源案件科学性和公正性的衔接问题。该案尝试根据被告违法排污的主观过错程度、排污行为的隐蔽性以及环境损害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带有一定惩罚性质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加大污染企业违法成本,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企业违法排污。二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二审案件,对于完善该类案件二审程序规则起到了示范作用。

  【点评专家】

  李浩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

  【点评意见】

  本案是一起非常值得关注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这是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诉讼且进入第二审程序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于是第一案,它也提出了一些在程序上值得注意、值得重视、值得研究的问题。

  首先,在被告提起上诉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检察机关在第二审程序中的称谓?在民事诉讼法中,只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检察机关在二审中如何称谓?是继续称谓公益诉讼人还是称谓被上诉人?考虑到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特点,二审判决将提起诉讼的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列为被上诉人(公益诉讼人)。应当说这是相当有智慧的做法,既充分关照了民事诉讼的特点,又保留了第一审中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人这一特殊称谓。第二,在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状的情况下,程序如何进行?检察机关是否需要提交答辩状?这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恐怕是第一次遇到的问题。检察机关熟悉的情形是刑事诉讼中被告提起上诉进入第二审程序。对于此种情形,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要把上诉状的副本交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但并未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交答辩状,事实上检察机关也不会提出答辩状。但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上诉人是可以提交答辩状的。作为被上诉人的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会作出何种选择呢?在本案中,检察机关未提交答辩状。当然,不提交答辩状,在程序上也是合法的,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答辩是被上诉人的一项权利,既然是权利,就可以放弃。对于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情形,立法者在制定民事诉讼法时是有预估的,在第一百六十七条中规定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所以二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化解了上诉案中的这一新问题。第三,二审是采取开庭审理还是径行裁判的方式。公益诉讼案件是社会影响大、民众关注度高的案件,所以该案在第一审中不仅由两名审判员和三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而且将庭审情况用图像、文字向社会进行了直播。进入第二审之后,要不要开庭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对二审案件规定了开庭审理和径行裁判两种审理方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虽然是公益诉讼案件,但由于上诉人在上诉时并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所以二审法院决定采用径行判决的方式。综上,二审法院通过适用民事诉讼法,妥善地解决了第一案中遇到的新的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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